广州

点击搜索

发布

在看守所关押两个多月多久判刑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电话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律师的介入时间
刑事侦查有两个时间非常重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我们称之为拘留;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我们称之为逮捕。但在其他国家,尤其是英语国家中,拘留和逮捕的用语在内涵上与我国是不同的,其翻译经常是混乱的,很难有清晰的界限。将前者称为公安机关拘留,后者称为法官逮捕(我们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可能更确切,本文就在这样的意义上使用拘留与逮捕两个术语。所谓律师介入刑事侦查,就是律师在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的介入。在我国,两个阶段都是刑事侦查阶段,就律师介入而言,没有任何区别。在大部分国家,律师都是在拘留阶段介入,即公安机关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律师就可介入,犯罪嫌疑人就可 聘请律师,与律师会见,获得律师帮助,甚至侦查人员询问时还可要求律师在场。拘留的期限各个国家不同,比如加拿大24个小时,俄罗斯48个小时,等等。在一些国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会留出一定时间,比如2小时、4小时等,等待律师会见。这段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但公安机关也不能讯问。但在韩国,公安机关拘留的时间非常短,或者说没有独立的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必须告知其有权请律师,但不必等律师来会见,也不必进行讯问,而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法官处,由法官决定是否逮捕。在韩国,每个法院必须有法官24小时值班,接待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这样,在韩国,律师在拘留阶段就很难介入了,基本都是逮捕阶段介入。当然,不论是拘留阶段还是逮捕阶段,在大部分国家,律师都是尽可能早地介入刑事侦查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
在大部分国家,被告人都享有沉默权,公安机关都承担告知义务。比如在加拿大,公安机关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没有律师的,必须告知有法律援助律师,并且必须告知当地法律援助律师的免费电话。在美国,根据米兰达规则,公安机关也承担上述告知义务,但公安机关没有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义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前来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段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但如果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则公安机关可以开始讯问。为了保障公安机关告知的落实,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制作告知卡片,上面写有告知事项,由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且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一份接受了这样告知的书面文件。在大部分国家,犯罪嫌疑人都享有沉默权,且公安机关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一权利。公安机关未告知或犯罪嫌疑人声称非自愿的供述,都可能被法官排除,是否进行告知以及供述是否自愿要由公安机关来证明。

三、律师会见的要求
在大部分国家,无论是拘留阶段还是逮捕阶段,律师都可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
1.律师可以直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必经过侦查人员批准或同意,且侦查人员不在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时间不受侦查人员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的会见在安排上反而优于侦查人员;
3.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次会见通常会见的场所一般为独立的封闭的屋子,侦查人员不在场,也不能用录音或设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谈,中间不隔玻璃、不用电话。律师在看守所等地会见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场地,与起诉后会见的条件和要求相同,即单独的房间,面对面交谈,不用电话,不能;
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所谈论的内容不受限制,可以谈论案情,可以给予指导,包括告诉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让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还是配合侦查人员讯问以及怎样配合,完全由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及辩护策略决定,侦查人员不能干预,更不能强迫律师怎样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更多广州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636596)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