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越秀区法院打房产官司找律师 卖房反悔咨询
广州妻子擅自卖房,丈夫有权追回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问:
近一年,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已经开始考虑离婚了。前几日,妻子说她已经将我们共有的楼房卖与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她提出双方均分售房款。由于该楼房处于黄金地段,尚有很大升值空间,因此我不同意售出。该楼房为婚后我与妻子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未经我同意便擅自将其出售,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妻子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追回该房产?
答: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你妻子支付相应的赔偿。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公交站:农林下路 广东工大 地铁站:区庄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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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已经开始考虑离婚了。前几日,妻子说她已经将我们共有的楼房卖与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她提出双方均分售房款。由于该楼房处于黄金地段,尚有很大升值空间,因此我不同意售出。该楼房为婚后我与妻子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未经我同意便擅自将其出售,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妻子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追回该房产?
答: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你妻子支付相应的赔偿。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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