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律师会见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条和立法本意两方面看,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
主观必须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对于不明知的行为或者技术中立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行为主要包括三种:
(1)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2)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包括两种:一是为实施网络犯罪的个人做品牌宣传、业务宣传等推广;二是为他人为实施犯罪设立的网站、app、信息介入端口等做推广;
(3)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如提供转账、现金提取等帮助。
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何为情节严重,后文会提及。
02.
构成该罪,主观上要求明知
本罪属故意犯罪,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具体犯罪类型不要求明知,否则不构成犯罪。对于提供中立技术的公司和个人,客观上虽提供为犯罪提供帮助,但帮助者扮演的角色实质上属于毫无犯意的工具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人心难以揣摩,主观难以推定。明知与否,往往不是行为人说了算。办案人员不能用自己的主观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否则容易陷入主观入罪的窠臼。但仅凭当事人的说法推定其主观状态,考虑人之本质,又极其容易放纵犯罪。实践中的做法是综合双方联络情况、资金往来情况、行业惯例等各种客观情况,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2019年,高检、高法联合发布了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可以直接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分别如下: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除非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一般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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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条和立法本意两方面看,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
主观必须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对于不明知的行为或者技术中立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行为主要包括三种:
(1)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2)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包括两种:一是为实施网络犯罪的个人做品牌宣传、业务宣传等推广;二是为他人为实施犯罪设立的网站、app、信息介入端口等做推广;
(3)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如提供转账、现金提取等帮助。
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何为情节严重,后文会提及。
02.
构成该罪,主观上要求明知
本罪属故意犯罪,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具体犯罪类型不要求明知,否则不构成犯罪。对于提供中立技术的公司和个人,客观上虽提供为犯罪提供帮助,但帮助者扮演的角色实质上属于毫无犯意的工具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人心难以揣摩,主观难以推定。明知与否,往往不是行为人说了算。办案人员不能用自己的主观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否则容易陷入主观入罪的窠臼。但仅凭当事人的说法推定其主观状态,考虑人之本质,又极其容易放纵犯罪。实践中的做法是综合双方联络情况、资金往来情况、行业惯例等各种客观情况,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2019年,高检、高法联合发布了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可以直接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分别如下: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除非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一般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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