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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夫妻双方财产还能起诉分割吗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市桥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案情】
原告诉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被告出租房屋所得款16800元、被告工资收入2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其婚前向原告索要的结婚戒指价值6110元、学习机2759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4年4月通过网络方式认识,2014年5月17日原告为被告购买其挑选的戒指一枚价值6110元。被告一直隐瞒工作单位,被告是硕士,暂按每月1000元计算被告工资。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被告工资收入和租房收入,退还结婚戒指、学习机。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取得房产100%的所有权,对外欠款32万元房屋差价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离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18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赠与合同纠纷一审诉讼费5950元、二审诉讼费11900元共计17850元由双方共同负担。

被告张某辩称:1、原告从未将《起诉状》中所述戒指和学习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也从未在原告处取得过戒指和学习机,故原告捏造虚假事实。2、被告与原告离婚诉讼期间无业、无收入。3、被告未出租房屋,无租金收入。
【案件焦点】
何某和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的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一、被告廖某给付原告何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12000元、房屋租赁费8400元;



二、被告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160000元整;



三、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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