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看守所侵公民犯身份信息罪刑事会见律师 尽责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葛某某在某市医院工作,主要负责病情防疫。
2019年3月,葛某某加班结束后,趁其他工作人员不备,秘密窃取医院的新生婴儿资料,出卖给他人。
【广州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非法获取医院的新生婴儿信息,违反国家规定将该信息出卖给他人的,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被告人葛某某虽然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但其并非主要负责管理新生婴儿档案工作,因此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中”获得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的,不进行从重处罚。
【广州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注意的是,法律概念上的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专有性和重要性的特征,他人在非法获取其信息后,可以识别出具体的个人,并且该信息的扩散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的,依法属于刑法的打击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本人并不负责管理新生婴儿信息,其在未征得同事许可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新生婴儿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的行为,不能对其从重处罚。
【广州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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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葛某某在某市医院工作,主要负责病情防疫。
2019年3月,葛某某加班结束后,趁其他工作人员不备,秘密窃取医院的新生婴儿资料,出卖给他人。
【广州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非法获取医院的新生婴儿信息,违反国家规定将该信息出卖给他人的,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被告人葛某某虽然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但其并非主要负责管理新生婴儿档案工作,因此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中”获得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的,不进行从重处罚。
【广州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注意的是,法律概念上的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专有性和重要性的特征,他人在非法获取其信息后,可以识别出具体的个人,并且该信息的扩散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的,依法属于刑法的打击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本人并不负责管理新生婴儿信息,其在未征得同事许可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新生婴儿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的行为,不能对其从重处罚。
【广州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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