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故意伤害罪刑事律师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经验律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餐厅服务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指控,2013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及其朋友在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商铺附近下与被害人钱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在与被害人扭打过程中将被告人推向围墙处,导致被害人头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在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害人钱某某的伤情照片、诊断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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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餐厅服务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指控,2013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及其朋友在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商铺附近下与被害人钱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在与被害人扭打过程中将被告人推向围墙处,导致被害人头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在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害人钱某某的伤情照片、诊断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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