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名买房官司律师 广州房产买卖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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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
根据当前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高院的指导意见,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借名人依据双方之间约定要求出名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在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情况下,如果之后借名人能够取得北京市购房资质,则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出名人。值得注意的是,是以合同纠纷为由,而非确权纠纷,诉求只能是确认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合同有效,以及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非确权借名人享有房屋所有权。所以,虽然法律没有禁止该类行为,但法律对该类案件中借名人的保护是有限的。
借名买房的典型案例
1 . 借名人全款买房(好姐妹因借名买房反目)
王女士与李女士是大学室友,关系融洽、情同姐妹。大学毕业后王女士在北京工作生活,想在北京购房,但她是非京户籍,自身条件不符合北京市购房政策,而李女士是京籍,王女士想借李女士之名买房。
2015年,经两人协商,李女士慷慨出借购房资质,同意王女士以她的名义购房。后经中介公司居间,王女士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购得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二手房一套,双方约定,等王女士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后,将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名下。该房屋一直由王女士居住使用,房屋产权证书也由王女士保管。
后两人因琐事关系恶化,甚至删除了微信好友。2019年10月,王女士取得北京市购房资质,请求李女士配合过户时,李女士置之不理。所以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后发现,王女士提交的转账凭证、购房票据及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且王女士与李女士曾于2015年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情况说明书》。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其并非不愿协助过户,而是由于双方之间因其他事情产生误会导致心中难以释怀,故不予配合。经法官剖析法理、阐释人情,终双方达成调解,李女士同意在三十天内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王女士名下。
2 . 借名人贷款购房(曾经的恋人因借名买房反目)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2008年5月相识,后开始同居,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直至2014年9月分手,同居期间以王先生名义购买601号商品房,二人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同居关系结束后双方对601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601号房屋现由王先生占有使用。
李女士认为其是借王先生名义买房,双方就此事签订过《协议书》,所以房屋应归其所有。王先生认为《协议书》系李女士伪造而成,并非其本人签字,双方亦未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现601号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所以应归其所有。
庭审中,李女士提交双方于2009年9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载明李女士以王先生名义购房,费用由李女士支付、房屋所有权归李女士所有,不允许王先生出租、出售或抵押,并有二人签字及日期。王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协议书》并非其本人签署,且指出纸张右下角所印制造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0年,因此双方不可能于2009年签订该份协议。
因双方对《协议书》上王先生签名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因此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先生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2009年9月22日《协议书》上的签名字迹“王先生”与样本上王先生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的身份关系以及601号房屋实际出资购买的情况来看,李女士交纳了601号房屋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并每月对房屋贷款进行了偿还,且601房屋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相应的发票原件均由李女士持有,故关于李女士所持双方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对于李女士要求王先生协助解除房屋抵押、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以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与上起案件的区别在于,该案件初是贷款购买,上一个案件是全款购买,在贷款购买的情况下,一是需要在借名人同意一次性偿还剩余房屋贷款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支持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否则法院只能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二是在贷款购房的情况下,即使出名人名下的房屋之后过户给了借名人,但在当前认房又认贷的政策下,出名人再次购房时仍会被认定为二套房屋,进而影响出名人购房的贷款比例与利率,增加其购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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