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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 荔湾区看守所刑事律师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中山七八路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

就毒资支付方式而言,现金交易、银行转帐交易是常态,别的支付方式是例外;就毒资交付時间而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常态,交付毒品前全额付款或交付毒品后再交毒资则是例外情形;等毒品买家将所购毒品成功售出后,再向毒品卖家支付购毒款的、贩卖毒品案件则十分罕见,以至于明显违反生活常识。综上所述,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交易各方存在高度的信赖关系,但怎么知道交易各方存在高度信赖的关系,怎样认定被追诉人庭前认罪供述是否属实,它是辩护律师值得讨论的实务问题。

一、涉案毒品上下左右家及居间详细介绍人是否归案

涉案毒品上下左右家是否归案,涉案毒品交易的是否归案,不但关系在案的证据链是否详细,关系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罪,实际上还关系到可否认定涉案毒品交易各方存在高度信赖的关系。

在司法部门实务中,办案机关虽然唯凭口供定案的问题相当于广泛,如果出現只是毒品下家、下属家或居间详细介绍人中的1人归案,别的涉案人均沒有归案的情形,就没办法认定涉案的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再此前提下,仅凭归案人员的认罪口供,从证据角度分析,没办法认定所谓毒品交易各方是存在高度信赖关系的,也没办法排除涉案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根本就不存在的合理怀疑。如何为毒品案被追诉人作无罪辩护?

二、办案机关是否查获涉案毒品实物及其他关键性事实

首先,就一切毒品犯罪案件而言,只要办案机关查获了涉案毒品实物,其有足够理由认定案件背后涉及客观存在的毒品交易行为,客观上存在赊卖型毒品交易活动的机率也增加甚多;反之,只要办案机关沒有查获涉案的毒品实物或涉案毒品实物已灭失,案件背后涉及毒品交易或赊卖型交易毒品行为的机率自然就低些。

次之,从毒品数量角度分析,涉案毒品数量少,如零散交易毒品,价值低,毒品卖家资金投入少,潜在性盈利额度低,毒品卖家愿意赊卖的机率就高;反之,涉案毒品数量大,价值高,卖家资金投入高,潜在性盈利额度高,被捕后其判刑重刑机率高,毒品卖家愿意赊账交易的机率就低些,这应是生活常识。

如:毒品卖家愿意将重达30公斤价值210万余元、重达65公斤价值700万余元的赊卖给毒品下家的机率甚低,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也明显违背生活常识。

再者,从涉案毒品是否有专做保管场所角度分析,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若毒品卖家有专做的毒品保管场所,如租用某仓库储放涉案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大,价值高,再此前提下,其愿意赊账出售涉案毒品的机率甚低,追求完美巨额爆利算是其重要的问题;反之,若涉案毒品卖家是将涉案储放在住所或家中,数量也很少,客观上亦存在被其亲人发觉或被办案人员查获的风险性,为保险起见,其愿意赊账提早交易涉案毒品的机率会更高些。

后,从毒品卖家拥有毒品時间长短角度考虑到,卖家拥有毒品時间越少,其愿意赊账出售的机率越低;反之,其拥有毒品時间越长,加上被追诉人本身也不吸毒,在面临毒品库存积压的前提下,其愿意赊账出售毒品的机率就高些。

因此,对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而言,辩方可从是否查获涉案毒品实物、涉案毒品实物是否已灭失、涉案毒品数量多寡、价值高矮、是否有保管毒品的专做场所及毒品卖家拥有毒品的時间长短等众多要素分辨,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如何为毒品案被追诉人作无罪辩护?

三、交易各方是否存在毒资来往或巨额资产往来

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与一般毒品交易行为存在必须的差别,如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沒有查获毒资,交易各方的银行帐户也未必存在资产、款项往来。

但交易各方若供述其存在数次赊卖毒品供述內容的前提下,辩方仍可从诸多方面分辨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主要阐述给出:

其二,辩方应核查毒品卖家赊卖毒品后,是否有接到相对的售毒款;然后核查毒品卖家出售毒品的频次及其应扣除售毒款的频次和额度,若出售多次毒品,数量分別是6公

、28公斤和6公斤,但仅有孤证证实其收取了初次交易6公斤的对合同款22.8万余元,并沒有证据证实其收取了其余2次交易的相匹配毒资96万余元和23万余元,涉案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这不容置疑是存疑的;终核查涉案毒品卖家是否从文中获得爆利。沒有爆利,就沒有持续的高额毒品交易行为;沒有爆利,持续赊账交易高额毒品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找不到的。

其二,辩方应核查毒品买家是否准时、按金额付款购毒款。赊账交易毒品行为,代表汇钱延迟时间。但是否存在毒品买家付款购毒款给毒品下家或居间详细介绍人的真理的客观性,毒品买家付款购毒款的时间是否有效,是分辨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存在持续交易毒品行为的关键原因。涉案毒品买家付款时间太过推迟,以至于是无端克扣购毒款,都必然导致后续的赊卖毒品交易行为不会再发生。

其三,辩方核查毒品买家付款购毒款的主要关键点及有关汇款凭证。就贩卖毒品刑事犯罪来讲,辩方需核查选购毒品者准确的付款时间、付款帐户、根据银行转帐方式付款或现金付款、付款人的真实姓名、付款来源银行账户、毒品卖家收款帐户等关键事实;倘若用现金结算购毒款的,应核查账款来源、账款额度、实际上付款人及收款人身份信息、主要付款当场、去往付款当场的交通方式等诸多事实性关键点和别的可证实此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据。办案人员凭空评定涉案被追诉人中间存在多次赊账交易毒品犯罪行为的作法明显是荒谬的。

其四,若案件涉及到毒品出境的情形,且涉案毒品买家系国外买家,涉案购毒款系从国外银行汇入中国银行账户的,办案机关及辩方均应核查诸多案件关键事实关键点。如:办案机关应查明国款银行及汇款人的名字,相匹配的中国收款人名字以及户下银行账户,中国接受所述账款的经手银行,及其相对的AYM设备提款监控录像或银行柜面提款凭证。在沒有查明涉案购毒款是否已汇入毒品卖家或居间详细介绍人特定收款银行账户的状况下,办案人员凭空评定毒品卖家已收取毒资,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系客观存在的作法,这明显是荒谬的。

因此,写作者始终坚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毒品卖家已收取巨额毒资,涉案毒品买家过后已实际上付款巨额购毒款的情形下,办案机关凭空推定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客观存在的作法,明显是荒谬的。

四、从交易各方关系密切水平等要素评定其是否高度信赖

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的,在于涉案交易行为主体中间的了解程序流程、关系密切水平等诸多要素。主要阐述给出:

其二,辩方应核查涉案毒品上下左右家、居间详细介绍人中间是否存在自小相遇的老乡同学们、做生意小伙伴等独特关联,核查其案发前是否存在长期存在账款往来的银行账户历史时间交易清单等证据,以证明材料其案发前本已存在高度的信赖关联;不然,可推定交易各方案发前本质就沒有创建高度信赖关联,办案机关评定的涉案赊卖高额毒品交易行为明显违背生活小常识。

其二,辩方可从交易各方住所的物理空间间距,分辨涉案交易各方关联的紧密水平。如:涉案投机者相互定居在某一大城市,其各有住所距离很近,平常常常碰面,上述可评定其关系密切,互相信赖水平高,可赊卖高额毒品的概率就高些;于己,涉案毒品卖家在中国定居,涉案毒品买家是老外,居间详细介绍人是台湾人,涉案毒品买家与卖家并不是相遇,平常往来很少,认识时间也长太快,上述可推定毒品卖家并不是信赖涉案的毒品买家,从而导致在案笔录上述的赊卖高额毒品犯罪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存疑。

其三,辩方可从赊卖毒品的交襩率,来推定涉案的赊账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的。若交易各方交易毒品频次甚少,交襩率高,案发前取得成功交易毒品频次亦多,在涉案毒品下家、另一家均已获得高额毒品爆利的前提条件下,其采用赊账方式交易毒品的作法具备合理化;于己,交易各方交易毒品频次少,交襩率低,以至于是初次交易便赊账售卖重约65公斤、使用价值260万余元的,那样的赊账交易毒品行为明显违背生活小常识;于己,若被追诉人庭前曾做出相近的犯法供述,其庭前犯法供述內容涉嫌作假则更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

其四,辩方可从毒品买家付款时间长度、毒品买家信誉度等层面,分辨涉案赊卖毒品的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若毒品卖家交货毒品给买家后,买家在超级场资金回笼结清购毒款,资金回笼速率越来越快,证明材料毒品买家信誉值越高,毒品卖家想要再次赊账售卖毒品的概率越多高;于己,涉案毒品买家资金回笼速率变慢,信誉度越低,毒品卖家想要再次赊账售卖毒品的想要越多低,从而导致赊账交易毒品行为没法再延续下去。在司法部门操作实务中,写作者曾碰到毒品买家付款时间久,无端克扣巨额毒资,涉案毒资金额不清等诸多不科学情形,促使写作者有任何原因猜疑涉案赊账交易毒品的刑事犯罪应是空穴来风的。

因此,笔者认为:辩方可论述涉案毒品交易行为中存在诸多反常现象情形,从而证实涉案赊账交易毒品行为是找不到的,被追诉人庭前认罪供述则明显违背生活小常识,实际上也没法被追诉人曾被刑讯逼供,被迫做出犯法供述的有效猜疑。如何为毒品案被追诉人作无罪辩护?

五、案件是否存在违背有

在司法实务中,笔者还遇到诸多反常赊卖毒品的真实案例。如:毒品卖家就是“活雷锋”,愿意平本、亏本或无偿赠重达送数公斤给他人;或者是涉案毒品卖家不明,卖家购入价不明,售出价不明,是否从中牟利不明,具体由何人交付毒品不明,何人接收毒品不明,居间介绍人是否参与其中不明,卖家实际赚取利润金额不明。在赊账交易毒品案件中,辩方应考虑涉案行为是否符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案件是否存在明显违背毒品案件有偿交易毒品的反常情形。反常情形越多,越好证明涉案赊卖毒品的交易行为是存疑的,或是子虚乌有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赊卖型毒品交易行为本就罕见,在缺乏证据与事实佐证的前提下,辩方不应遵循唯凭口供定案的司法陋习,严密考证涉案赊卖毒品犯罪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同时,辩方还应从诸多蛛丝马迹,层层推进,进而严密论证涉案赊卖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涉案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真正的刑辩律师,理应时时刻刻具备无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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