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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有效的收集家暴证据 广州起诉离婚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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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白云 > 白云大道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

“家庭”是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家庭中饱受摧残的女人们,在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等方面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她们不再秉持“家丑不外扬”的观点,选择诉讼解除自己的婚姻关系,然而很多案件因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下面通过几个成功的案例分析下当事人提供的哪些证据容易被法院采纳,并认定被告的家暴行为,以达到当事人离婚的目的。

案例1:原、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经婚姻管理机关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架,2014年1月5日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20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在其住所多次殴打原告,致原告轻伤,被告因此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告苏某某不堪忍受折磨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案中涉及到的证据有:1.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2.证明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法院调取的证明被告刘某致原告苏某某轻伤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所举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被告曾因家务琐事吵架,某派出所出警调解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证据2系具有鉴定资质部门做出的鉴定报告,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通过报警记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刘某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已构成家庭。终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例2:原告曹某与被告闭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两子,原告认定被告有、吸毒的行为,常规劝被告闭某,有时甚至跟踪被告,引起被告的不满。2013年10月2日,因家事纠纷,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打得原告上下肢体多处、瘀血。经某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原告被打全身多处外伤。同月20日,因再次规劝被告,被告又将原告捆绑并持械殴打,后报警处理。原告以被告、吸毒、实施家暴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证据有:1.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行为的派出所证明;2.证明原告全身多处外伤的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及DR检查报告单3.证明原告上、下肢有多处、瘀血的照片。

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证据1、2的证明效力进行了确认,认为其是相关部门出具的,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规定。对证据3,经审查认为其来源清楚、取得合法,且与证据2相互佐证,予以采信。

本案例中,法院通过派出所证明、医院门诊复印件及DR检查报告单、照片,认定被告粗暴对待,捆绑、殴打原告的行为,构成了家庭。原告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这是夫妻感情不好的表现,也是伤害夫妻感情的原因。综合其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起诉原因等判定原被告已经无和好可能性,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例3: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相处约一个月后举行了婚礼。2012年4月18日,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在家中动手殴打了原告,造成原告头、胸、胁、肘及小腿内伤。当时被告喝了不少酒。被告因其殴打行为受到了公安机关的五日行政拘留。2015年9月21日,被告又在足别街上殴打了原告。原告因无法承受这样的生活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出的证据有:1.派出所接警证明及受理案件的相关材料(含询问笔录);2行政处罚决定书;3.卫生院证明。

本案中,因被告对诉讼证据均无异议,法院对本案所有证据均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认定男方对女方的殴打行为,构成家庭,现女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双方又无法调解和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原告离婚的诉讼求情。

案例4:原告罗某与被告鲁某经他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罗某经常外出打工,鲁某也听到一些妻子行为不检的言论,故双方常发生争吵。2016年4月,罗某从海南打工回家,夫妻也相互猜疑而争吵。5月1日,双方再次争吵,鲁某将罗某的衣物在家外烧毁,经家人和邻居调和,鲁某在保证书上签名,保证不再打罗某。同日,因此事鲁某胞兄将鲁某打伤到某镇卫生院住院。5月7日,罗某去接鲁某出院,在回家的路途中,夫妻又因琐事发生争吵,鲁某对罗某在麦地里进行殴打,致使罗某下颌部、前颈部软组织挫伤。罗某起诉离婚。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证据有:1.医院书;2.证明原告衣服被烧毁的照片;3.保证书;4.手机录音;5.被告家暴时摔坏的手镯。

法院查明,保证书虽然不是被告书写,但是有被告及村委会人员和家人、邻居的签名及保证书的内容,能够证明被告曾对原告实施过。录音里原告的哭声和被告的骂声也能够充分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罗某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因此认定被告鲁某烧毁原告罗某衣物和殴打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此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判决支持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综合分析以上几个案例中的证据,特别是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如派出所的接警证明及询问笔录、医院出具、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家暴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这些证据更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规定,被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的可能性更高,从而使原告的诉讼请求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

受到家暴一方应当尽量多、更全面收集各方面证据以利于自己的诉讼,那么这些证据该如何收集呢?

1.受到家暴一方,在遭到伤害时可以寻求双方父母、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妇联的帮助,一方面他们可以对施暴方进行劝解,防止矛盾升级,还可以在他们的协助下让施暴方签订《保证书》; 另一方面在诉讼时他们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同时《保证书》也可以作为书面证据提交。

2.目睹家暴行为的家属、邻居、朋友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

3.当事人受到家暴时, 要及时报警。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及询问笔录,严重时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都可以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使用。

4.被害人遭到侵害时及时到医院就诊,留存医院的,检查结论书、病例等相关资料。

5.被害人还可以对家暴行为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提交。

6.注意保存施暴方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等承认施暴行为的证据。

家暴是破坏婚姻稳定的“”,呼吁受害人对于家暴不再采取容忍的态度,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以上案例,希望能让更多受害人能学会一些证据收集、保存证据的基本方法,能够在遭受伤害的时间收集证据,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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