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离婚房产财产分割争夺子女抚养权高胜率婚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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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家离婚往往比普通夫妻离婚面临更多的问题和风险,尤其在涉及到企业股权的分割问题时,不仅是双方各携多少分割的财产分手的问题,这背后还可能涉及到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易主,而这些变化又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稳定,影响众多员工的劳动就业,甚至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处理不慎,很可能导致一连串的连锁不良反应。
我们将在本文讨论夫妻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一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夫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
在展开讨论不同情形下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不论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夫妻”公司,其前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前提:哪些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婚前财产投资,那么公司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该投资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重点在于区分该收益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果投资行为产生于婚后,夫妻之间若无协议,则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关于如何区分该收益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详见我们之前的文章“《民法典》实施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点击前面题目可直接跳转查看),本文不再赘述。
我们接下来的讨论建立在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前提下:
一、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同时公司还有其他股东的情形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此种情形 为简单,只要夫妻双方之间达成离婚协议或者通过诉讼确定分配方案,双方即可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二、夫妻仅一方为公司股东的情形
该种情形需要受到《公司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相关规定的双重限制。
《公司法》第71条第2-4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我们对上述规定进行梳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的。如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下条款:“如因股东离婚析产,导致股权作为被分割财产,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实践中为了保证该章程条款的合法有效性,一般还会要求配偶出具声明。
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该股东的配偶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就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该股东的配偶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夫妻一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对离婚时应如何处理一人公司财产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5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置的情形,实践中我们可以参照适用。
也即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关于公司的财产可以作如下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这也同时涉及到公司性质的改变,即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如果不想改变公司性质,双方可在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公司的,可以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对公司资产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拍卖,如拍卖成功,则对拍卖所得价值进行分割。如拍卖流拍,则进行解散清算程序;二是解散清算。如果一人公司无人经营,公司要进行解散清算,在清偿公司债务后,夫妻可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四、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两人的情形
这种情形属于我们通常所称的“夫妻店”,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离婚后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将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在清偿公司债务后,夫妻可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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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家离婚往往比普通夫妻离婚面临更多的问题和风险,尤其在涉及到企业股权的分割问题时,不仅是双方各携多少分割的财产分手的问题,这背后还可能涉及到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易主,而这些变化又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稳定,影响众多员工的劳动就业,甚至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处理不慎,很可能导致一连串的连锁不良反应。
我们将在本文讨论夫妻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一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夫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
在展开讨论不同情形下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不论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夫妻”公司,其前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前提:哪些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婚前财产投资,那么公司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该投资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重点在于区分该收益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果投资行为产生于婚后,夫妻之间若无协议,则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关于如何区分该收益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详见我们之前的文章“《民法典》实施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点击前面题目可直接跳转查看),本文不再赘述。
我们接下来的讨论建立在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前提下:
一、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同时公司还有其他股东的情形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此种情形 为简单,只要夫妻双方之间达成离婚协议或者通过诉讼确定分配方案,双方即可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二、夫妻仅一方为公司股东的情形
该种情形需要受到《公司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相关规定的双重限制。
《公司法》第71条第2-4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我们对上述规定进行梳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的。如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下条款:“如因股东离婚析产,导致股权作为被分割财产,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实践中为了保证该章程条款的合法有效性,一般还会要求配偶出具声明。
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该股东的配偶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就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该股东的配偶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夫妻一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对离婚时应如何处理一人公司财产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5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置的情形,实践中我们可以参照适用。
也即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关于公司的财产可以作如下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这也同时涉及到公司性质的改变,即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如果不想改变公司性质,双方可在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公司的,可以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对公司资产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拍卖,如拍卖成功,则对拍卖所得价值进行分割。如拍卖流拍,则进行解散清算程序;二是解散清算。如果一人公司无人经营,公司要进行解散清算,在清偿公司债务后,夫妻可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四、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两人的情形
这种情形属于我们通常所称的“夫妻店”,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离婚后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将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在清偿公司债务后,夫妻可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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