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广州白云区减刑辩护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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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安全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第十一条 ……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注: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二、盗窃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三、敲诈勒索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四条 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五、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污染环境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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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安全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第十一条 ……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注: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二、盗窃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三、敲诈勒索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四条 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五、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污染环境犯罪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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