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之间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认定 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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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强奸的罪与非罪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准则,也是诉讼中判断控辩双方证明成效的标准。案件办理中,证据存在疑点属于正常,其中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经验法则的疑问,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畴。而对于部分存在事实根据、符合社会常识常理的怀疑,则要进行细致审查、认真分析。如果确实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则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本案中,经过对在案证据全面客观地分析,我们认为,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释:
1. 从案发经过分析,不排除被害人出于顾虑才报案的可能性
强奸案件由于涉及隐私,很多时候是被害人因为顾虑不愿意报案,但实践中也存在女方在被亲友、家人发现后为顾及颜面、事后反悔以及第三者插足而告发男方强奸的情形,对此必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从报案时间来看,陈某某不是在指控的“强奸”行为发生后报案,而是在梁某已经回到黑龙江并将陈某某微信拉黑,不联系陈某某后,陈某某才报案称被梁某强奸。
第二,从报案内容上看,陈某某及其母亲之前多次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梁某发不雅照片、梁某找她要钱、梁某殴打她,直到后报案内容才改称被梁某强奸。
第三,从案发经过看,陈某某称其是因为母亲发现了一件撕破的衣服,之后逼问并打了其,其才说了被强奸之事。
综合以上情节可以看出,本案案发不及时、不自然,不能排除陈某某出于顾虑或者其他考虑才报案的可能性。
2. 应当结合双方感情进行全面分析,不能截取部分性行为认定强奸犯罪
对于男女双方先有性行为,女方决意中断后男方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实践中认定强奸罪没有争议。但是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
陈某某在工作中与被告人梁某相识,2014年12月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一年后二人去海南度假近一个月,并拍摄了婚纱照。2015年11月底,二人开始吵架并提出分手,但并没有断绝男女关系。在指控的强奸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内,二人的聊天记录上仍然有亲密的言语,并仍处于谈婚论嫁的时期,如2016年2月14日,陈某某发给梁某的微信是“结婚可以按你的计划来,但是必须还我一个完婚礼和家庭”。
在此期间,二人仍有二十余次的。即使到了2016年2月15日陈某某被梁某殴打后,陈某某到派出所报警时仍称,她和梁某曾是男女朋友,因为感情不和闹过分手,后来又和好了。另外,分手也并不是陈某某单方面提出,从微信、短信内容可以看出,梁某也曾多次赶陈某某走,其拉黑陈某某时,反而是陈某某不同意;而且梁某4月份被抓获归案,陈某某6月份又写了谅解书。
由上述事实可见,公诉机关指控的发生强奸行为的时间段内,男女双方并未彻底分手。事实上,双方处于一个时分时合的情形,同时双方在此期间都采取了一系列不理智的行为。男方在此期间的殴打、发不雅照片等行为当然是违背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但是直接根据被害人后期的陈述简单认定、胁迫因素与发生性行为当然具有因果关系,进而认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则失之偏颇。
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就本案而言,不宜将男女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中的四起事实拿出来单独认定强奸犯罪。
综上,本案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是适当的。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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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强奸的罪与非罪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准则,也是诉讼中判断控辩双方证明成效的标准。案件办理中,证据存在疑点属于正常,其中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经验法则的疑问,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畴。而对于部分存在事实根据、符合社会常识常理的怀疑,则要进行细致审查、认真分析。如果确实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则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本案中,经过对在案证据全面客观地分析,我们认为,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释:
1. 从案发经过分析,不排除被害人出于顾虑才报案的可能性
强奸案件由于涉及隐私,很多时候是被害人因为顾虑不愿意报案,但实践中也存在女方在被亲友、家人发现后为顾及颜面、事后反悔以及第三者插足而告发男方强奸的情形,对此必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从报案时间来看,陈某某不是在指控的“强奸”行为发生后报案,而是在梁某已经回到黑龙江并将陈某某微信拉黑,不联系陈某某后,陈某某才报案称被梁某强奸。
第二,从报案内容上看,陈某某及其母亲之前多次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梁某发不雅照片、梁某找她要钱、梁某殴打她,直到后报案内容才改称被梁某强奸。
第三,从案发经过看,陈某某称其是因为母亲发现了一件撕破的衣服,之后逼问并打了其,其才说了被强奸之事。
综合以上情节可以看出,本案案发不及时、不自然,不能排除陈某某出于顾虑或者其他考虑才报案的可能性。
2. 应当结合双方感情进行全面分析,不能截取部分性行为认定强奸犯罪
对于男女双方先有性行为,女方决意中断后男方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实践中认定强奸罪没有争议。但是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
陈某某在工作中与被告人梁某相识,2014年12月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一年后二人去海南度假近一个月,并拍摄了婚纱照。2015年11月底,二人开始吵架并提出分手,但并没有断绝男女关系。在指控的强奸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内,二人的聊天记录上仍然有亲密的言语,并仍处于谈婚论嫁的时期,如2016年2月14日,陈某某发给梁某的微信是“结婚可以按你的计划来,但是必须还我一个完婚礼和家庭”。
在此期间,二人仍有二十余次的。即使到了2016年2月15日陈某某被梁某殴打后,陈某某到派出所报警时仍称,她和梁某曾是男女朋友,因为感情不和闹过分手,后来又和好了。另外,分手也并不是陈某某单方面提出,从微信、短信内容可以看出,梁某也曾多次赶陈某某走,其拉黑陈某某时,反而是陈某某不同意;而且梁某4月份被抓获归案,陈某某6月份又写了谅解书。
由上述事实可见,公诉机关指控的发生强奸行为的时间段内,男女双方并未彻底分手。事实上,双方处于一个时分时合的情形,同时双方在此期间都采取了一系列不理智的行为。男方在此期间的殴打、发不雅照片等行为当然是违背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但是直接根据被害人后期的陈述简单认定、胁迫因素与发生性行为当然具有因果关系,进而认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则失之偏颇。
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就本案而言,不宜将男女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中的四起事实拿出来单独认定强奸犯罪。
综上,本案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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