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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执行异议律师服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市桥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成立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员律师法律功底扎实,较强的法律逻辑思维,分析、处理、应变和解决问题能力强,良好的法律谈判技巧,办案认真仔细,保证了当事人利益的大化,深受当事人好评。
法律知识:
对执行标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对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具体如下:

(一)异议主体

只能是案外人。

(二)异议理由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2.不同于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主体不能是当事人,而必须是案外人。

(三)异议方式、管辖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四)审查异议

1.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

2.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不得处分财产。

(五)审查后处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①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②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2.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因为其可能在该期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六)裁定不服时救济路径

1.如果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认为原裁判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2)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2.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原裁判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此时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中止执行。起诉的条件为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案外人向法院起诉,此时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起诉的条件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且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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