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专业借贷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官司律师
戴律师联系方式13416318024(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经验丰富10年以上经验,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帮助个人及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纠纷,专业处理债务债务纠纷及债务追收案件,欢迎咨询。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没有欠条的欠款能追回吗?
戴律师解答:可以追索的,如下面这个案例
原告郭XX诉被告曲X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的委托代理人薛东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欠款13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钱为理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很快就归还。原告为了帮朋友解决燃眉之急,就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13万元。事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一拖再拖。近,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均不再接听电话。
被告曲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6月19日,原告郭XX通过工商银行网转130000元至被告曲X的账户。庭审中,原告郭XX称:其与被告曲X是朋友关系,200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没有出具借条是因为原、被告是朋友关系,曲X说做生意急用钱,是打电话借的钱,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郭XX就转账给曲X了;除了本案纠纷,原、被告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由原告郭XX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为证,原告郭XX向被告曲X转款13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郭XX要求被告曲X偿还欠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曲X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六条款、百零八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XX欠款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曲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中级人民。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尽心办好案、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戴律师的执业宗旨!戴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我们善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和辩护意见,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交通路线:公交车站:正骨医院站下车即到;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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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欠款13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钱为理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很快就归还。原告为了帮朋友解决燃眉之急,就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13万元。事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一拖再拖。近,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均不再接听电话。
被告曲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6月19日,原告郭XX通过工商银行网转130000元至被告曲X的账户。庭审中,原告郭XX称:其与被告曲X是朋友关系,200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没有出具借条是因为原、被告是朋友关系,曲X说做生意急用钱,是打电话借的钱,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郭XX就转账给曲X了;除了本案纠纷,原、被告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由原告郭XX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为证,原告郭XX向被告曲X转款13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郭XX要求被告曲X偿还欠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曲X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六条款、百零八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XX欠款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曲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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