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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虚构事实并伪造虚照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罪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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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应被害人要求,答应为被害人谋取工作机会和获得项目条件,为被害人办理过程中,以需要工作经费为由,从被害人处获取钱财数额巨大。据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行为人应认定为罪。 

【关 键 词】

刑事 侵犯财产罪  虚构事实 骗取钱款 伪造虚照 认识错误

【基本案情】

2014年,邱某与李XX结识,邱某谎称认识文化教育方面的领导,可以办理教师调动方面的工作,获取了李XX的信任。同年9月,李XX联系邱某请其帮忙办理其朋友在报刊亭的工作,办理过程中邱某收取了由李XX转交的谢XX的4.5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李XX联系邱某帮助谢XX的嫂子进入河源市第二中学工作,邱某以需要工作经费为由,再次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骗取了8.5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李XX再次联系邱某要其帮助张X甲的妻子王XX取得进入河源市源城区连塘岭小学的工作机会,邱某答应为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以需要经费为由,骗取6万元人民币。次年2月,谢XX收到邱某办理的假的报刊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公诉机关以丘树良犯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答应为被害人谋取工作机会和获得项目条件,为被害人办理过程中,以需要工作经费为由,从被害人处获取钱财数额巨大。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否认定为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丘树良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犯罪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酷派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丘树良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后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依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行为人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虚构事实的方式欺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后遭受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罪。

行为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虚构事实,以其有办法为被害人谋取工作或项目为途径,在办理过程中,以收取工作经费的方式多次从被害人处骗取财产共计19万元。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对被害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因此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将其财物进行处分,行为人取得被害人的财产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的公私财物达1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综上所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罪。

【适用法律】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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