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案件的程序 广州单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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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审公诉案件程序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处。未按规定列明的,应当按审公诉案件程序第(二十四)条第2项的规定办理。 (二)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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