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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撤销损失赔偿高胜率律师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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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在我国民法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合同生效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自然也就谈不上生效;另一方面,合同成立却不一定生效,合同发生效力,不仅要“依法”成立,而且须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包括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经批准这一情形。显然,《民法典》第502条所称“依法”成立,系指合同具备《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有效条件,而该条所称“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特别规定”,则应指法律为合同生效另外规定了条件或者当事人为合同生效另外约定了条件,当然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经批准才能生效。考虑到“依法”是所有合同生效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有效要件)也被称为一般生效要件,而在法律另外规定的生效条件或者当事人另外约定的条件,因仅仅在特殊情形下存在,可以称之为特别生效要件。二者的区别在于,合同欠缺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将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而合同欠缺特别生效要件,则将导致合同不生效。就此而言,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都是与合同有效相对应的概念,但合同不生效,则是指合同有效但却未生效的状态。以须经批准的合同为例,在合同得到批准前,可能已经“依法”成立,因而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当事人不仅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136条第2款),且还须履行报批义务(《民法典》第502条),但却不能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力,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可见,我国民法不仅区分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将合同的生效要件进一步区分为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从而为准确认定须经批准合同的效力以及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的效力等提供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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