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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高胜诉率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民商事纠纷法律服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均受过良好的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教育和培训,具有丰富的执业和相关工作经验。对当事人以诚信为本,所办案件深受当事人好评和信赖。
民事诉讼法律知识:
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一、自认规则的适用
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排除在自认的客体范围之外,不适用自认规则。
二、自认效力
1.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
2.自认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3.对法院效力:法院须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源于当事人主义中的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
三、拟制自认问题
我国严格限制默示自认原则,即不仅要求当事人有不予争执的行为发生,也同时要求审判人员充分说明该事项的含义及可能的后果,并再次询问其对该事实承认或否认的意见,该方当事人仍然不置可否、态度暧昧、沉默不语的,方能视为自认效果。
注意,单纯沉默,不必须构成自认。因一方对对方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沉默,其含义存在多种可能,或记不清、或不想回答,不具有确定性,必须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再行判断。
四、自认撤销
1.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五、自认事实与已查明事实相矛盾时的适用问题
《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六类无需举证的事实;第十三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因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相符合时,不适用自认规则。
六、诉讼外自认
1.当事人自认,即不是在法庭上(包括书面形式材料的),只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2.本人在他案中的自认效果:
如果他案已经生效,根据既判力理论,应当对本人有约束力;他人在他案中自认,根据既判力相对原则,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特殊情形下对本案有约束力,如判决具有对世效力。
法律链接:《证据规则》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讲错话栽跟头的事经常发生在“自认规则”上。证据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现实的案件中确实存在有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都极难取得。即便是取得了,也很难单独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直接“自认”,法院可直接依据“自认”的事实进行判决,这样一来不利的诉讼结果便注定了。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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