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专业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招志南律师,在合同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办理的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当事人满意度高!招志南律师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来代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承包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直播合同,网红主播合同,艺人经纪合同等纠纷,擅于整理和把握合同纠纷中双方拉锯的争议点,从关键焦点寻找突破口,增加胜诉几率!
招志南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是招志南律师办案宗旨。招志南律师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招志南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招志南律师收费合理、尽心尽责、团队协作、专业,是客户的 佳选择。
合同履行法律知识:
如何确定合同是否履行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体现了就合同法律关系中所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例外规则,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按一般规则,凡当事人主张一定的权利,负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对合同是否履行作为一种待证事实再沿用这种规则,势必加重了合同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证明责任负担上也不尽合乎情理。同时又由于执行合同的义务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事项等,这些在客观上有条件加以证明。因此,由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被告)负举证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一般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 小的成本,取得 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 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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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法律知识:
如何确定合同是否履行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体现了就合同法律关系中所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例外规则,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按一般规则,凡当事人主张一定的权利,负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对合同是否履行作为一种待证事实再沿用这种规则,势必加重了合同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证明责任负担上也不尽合乎情理。同时又由于执行合同的义务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事项等,这些在客观上有条件加以证明。因此,由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被告)负举证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一般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 小的成本,取得 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 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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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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