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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房产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专业负责胜诉率高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
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承办了大量房地产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从业经验,能有效的把握证据,运用娴熟的谈判及庭审辩论技巧,为你扭转危局,争取利益,达到目的。
法律知识:
(一)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从学术上,目前有补偿说、惩罚说、双重说以及目的解释说四种。从立法上,根据《合同法》百一十四条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无疑是承认了双重说。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我国违约金具有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性质。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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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是律师吗?
对律师身份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你得到真正专业的法律服务,不过要做到这一点并不一定需要你真的去核对他的证件,只要你通过;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律师,应该不会有问题,这一点也不麻烦,而且很有效。
(2)他的法律功底如何?
律师的教育背景非常重要,这里强调的是教育背景而不是学历。2002年以前,我国对于司法考试条件没有要求一定出于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2002年以后的司法考试需要有法学本科学历以上或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相关法学知识方能参加考试,而且2002年后对法律规定的考核更加全面,难度更大,有些律师干了很多年,都不能形成很好的法律思维,这种缺陷和他们的法学基础、人生经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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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两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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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异议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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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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