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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诉讼咨询律师 离婚收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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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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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原告吴某与被告梅某结婚。婚前被告家有主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简易房。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两间。后来,梅某的父亲去世,当时收礼金5000元。被告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原住两间房屋内,与被告家人一直未进行过析产,也未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任何协商处理。

后来,梅某向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审理中吴某以梅某为被告、以徐某为第三人向X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及5000元礼金。该院依法裁定终止离婚案的审理。

  原告吴某诉称:梅某家的6间房屋是梅某与其父母在X年共同建造的,梅某应得其中两间。我与梅某结婚已逾5年,这两间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我一间。X年梅某父亲去世,梅某应继承遗产一间房,这一间也应分给我一半。梅某父亲去世时,家中收有礼金5000元,应分我2500元。

  被告梅某答辩称:家中房子是我父母建造的,与我无关。我也未对父亲尽孝,所以我放弃继承。至于礼金问题我不清楚,也与我无关。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以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为准。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往往涉及到与离婚双方的一方的家庭财产的关系,即该一方在其家庭财产中是否享有共有权,其家庭成员中是否进行过析产,该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等等。这些问题不是离婚诉讼的诉讼标的范围,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因此,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提起后、审结前,另行对对方提起一个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法院既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先行审理该确认之诉,在程序上是一个妥当的方法。这说明离婚诉讼出现了必须以财产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况,属《民事诉讼法》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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