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房产纠纷律师 鑫霆 广州白云商铺租赁纠纷律师
如果您有任何意向或咨询委托,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电咨询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针对房产纠纷案件,我所拥有广州业内出色的广州房产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替客户解决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1.房屋交付前发现质量瑕疵视为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因此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要旨:商品房买卖中,在房屋交付前发现质量瑕疵问题,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整改的,视为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房屋未实际转移占有,开发商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格式条款约定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免除了交付权属证书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开发商除承担交付责任外还应承担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2.房屋已依约交付但部分配套未能正常使用的,不属于未完成交付——案例要旨:当事人明确约定买受人按出卖人发送的入住书面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房屋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持“房屋入住通知书”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交接房屋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房屋已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双方依约交付后,买受人也实际占有房屋,仅以部分配套设施未能正常使用为由主张未完成房屋交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3.开发商未控制好施工期限导致交付的,不属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应当顺延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要旨:开发商主张因政府行为导致房屋无法及时交付,但实际认定未交付的原因与政府行为无关联,则不能适用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应顺延的情形,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交付房屋可免责的,应按合同约定免责;案例要旨: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或因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而引起延误的,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由此导致房屋交付的,出卖人可按合同约定予以免责。
5.全装修房因不满足约定条件,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拒收房屋致出卖人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要旨:房屋交付不仅应具备各项法律规定的证书文件,还应满足双方关于房屋质量验收等相关约定的条件。出卖人交付时因全装房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从而致使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经中国司法部和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自购办公场所的中型律师事务所,是专业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专业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
我们的执业理念:用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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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交付前发现质量瑕疵视为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因此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要旨:商品房买卖中,在房屋交付前发现质量瑕疵问题,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整改的,视为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房屋未实际转移占有,开发商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格式条款约定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免除了交付权属证书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开发商除承担交付责任外还应承担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2.房屋已依约交付但部分配套未能正常使用的,不属于未完成交付——案例要旨:当事人明确约定买受人按出卖人发送的入住书面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房屋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持“房屋入住通知书”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交接房屋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房屋已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双方依约交付后,买受人也实际占有房屋,仅以部分配套设施未能正常使用为由主张未完成房屋交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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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商未控制好施工期限导致交付的,不属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应当顺延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要旨:开发商主张因政府行为导致房屋无法及时交付,但实际认定未交付的原因与政府行为无关联,则不能适用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应顺延的情形,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交付房屋可免责的,应按合同约定免责;案例要旨: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或因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而引起延误的,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由此导致房屋交付的,出卖人可按合同约定予以免责。
5.全装修房因不满足约定条件,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拒收房屋致出卖人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要旨:房屋交付不仅应具备各项法律规定的证书文件,还应满足双方关于房屋质量验收等相关约定的条件。出卖人交付时因全装房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从而致使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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