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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律师法律服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白云大道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致力于劳动纠纷案件的理论探索与司法实践工作,为数十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律师服务,有丰富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经验,已为数不清的个人与企业公司提供了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服务及劳动诉讼仲裁服务,能够真诚地、切实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利益。如果遇到了劳动纠纷,不要犹豫,请马上致电。
劳动纠纷案例:
 陈某于2009年到重庆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班。2009年7月29日,某某公司制作了《考勤管理制度》,载明:旷工达三天以上(含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2009年10月1日,某某公司颁布的《重庆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请事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予以生效;如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七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陈某《2010年1月工资表》载明:应出勤26天、实出勤13.5天。2010年2月初起,陈某就没有在某某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

  2010年12月30日,陈某以某某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定:驳回陈某的请求。

  裁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2010年2月初起即没有在某某公司上班,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某某公司请假并经某某公司同意,所以,应当认定自2010年2月初起陈某已自动离职,其行为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从2010年2月初起就没有到某某公司上班,亦没有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离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陈某的离职行为应视为其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时隔8个月之后,陈某又以某某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重庆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代理诉讼或劳动仲裁案件涉及到纠纷类型有:
1、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
2、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后单位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加班工资是否按时足额支付;
4、用人单位未及时签定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
5、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纠纷;
6、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补偿,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足额支付;
7、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支付;
8、用人单位给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调工资引起的纠纷;
9、用人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未按实际工资的基数交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0、用人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引起的纠纷。
11、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纠纷(包括服务期违约、保密违约等)等等;
12、国营企业提前强制给予职工办理内退引发的纠纷;
13、关于工伤职业病赔偿的问题;
14、职工是否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了年休假待遇;
15、关于单位强迫或胁迫职工离职,但单位却要让职工填写自动离职单而引发的劳动法、劳动仲裁、劳动纠纷案件;
16、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法、劳动仲裁、劳动纠纷等等;
17、其他劳动争议律师法律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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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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