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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
法律援助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比如对合同规定的标的数和履行地点等进行变更,经济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而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所以合同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http://www.la***/shanghai。

  经济合同的解除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时,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经济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结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解除合同一般只是对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但是在个别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可以溯及到合同订立之时,双方当事人须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方可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有的合同是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某种经济利益而订立的,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得这种利益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不可抗力则是经济合同当事人无法抗拒的外来强制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出现,致使经济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时,义务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义务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力争避兔或减少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经济合同变更的结果是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改变,经济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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