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简析民法中的继承顺序
民法当中的继承在各类考试当中是经常考到的点,不仅简单且有趣。在我们事业单位常规考试中出现的题目会让我们判断法定继承中顺位有哪些人,第二顺位哪些人,以及遗嘱继承中哪个是效力高的哪个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今天主要带大家对法定继承进行辨析掌握。
首先,来看一下法定继承有什么内容。法定继承当中顺位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个是大家需要掌握的个点。
其次,在顺位当中的对于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而言有几种特殊情况。比如说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都可以作为顺序继承人。上述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上述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后我们来看一下在法定继承中的效力是如何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五、顺位和第二顺位是相互排斥的,只要顺位有一个人在第二顺位的人将无权继承。
综上所述对于法定继承而言,大家需要掌握的点是法定继承当中顺位有哪些人,第二顺位有哪些人以及同一顺位和不同顺位之间继承的效力是什么样的。在考试当中会以直接原文考察的方式来进行考试,所以说需要去进行重点记忆。以及偶尔会考察案例,如给一个案例问以下哪些人有继承权。也会在考试中问一些如,舅舅、舅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大家去进行辨析。
【例题】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解析:《继承法》第十条、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法》第十五条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二十三条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题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因此,丙的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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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一下法定继承有什么内容。法定继承当中顺位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个是大家需要掌握的个点。
其次,在顺位当中的对于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而言有几种特殊情况。比如说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都可以作为顺序继承人。上述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上述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后我们来看一下在法定继承中的效力是如何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五、顺位和第二顺位是相互排斥的,只要顺位有一个人在第二顺位的人将无权继承。
综上所述对于法定继承而言,大家需要掌握的点是法定继承当中顺位有哪些人,第二顺位有哪些人以及同一顺位和不同顺位之间继承的效力是什么样的。在考试当中会以直接原文考察的方式来进行考试,所以说需要去进行重点记忆。以及偶尔会考察案例,如给一个案例问以下哪些人有继承权。也会在考试中问一些如,舅舅、舅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大家去进行辨析。
【例题】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解析:《继承法》第十条、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法》第十五条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二十三条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题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因此,丙的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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