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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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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知识产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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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相关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六条,及《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条第六项均明确表述: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获利年度如何界定?新创办软件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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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年度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四条: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获利年度,是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下面,我们用案例形式来进一步说明如何确认获利年度。
案例1:A公司2015年成立
2015年账面净利润-10万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5万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15万元;
2016年账面净利润10万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2万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15-12=3万元;
2017年账面净利润-2万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2万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3=9万元。
对A公司来说,2017年为获利年度。分析:
2016年企业所得税存在未弥补的亏损,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零,虽然2016年账面净利润为正数,但2016年不能确认为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获利年度。
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大于零,所以即使 2017年账面净利润为负数,2017年仍应确认为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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