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淄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不同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有评价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也就是说,如果突破此项评价标准,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此项评价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产品含有科技元素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一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
三、认定标准不同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B、实用新型专利8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高新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或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且能够核算查账准确归集研发经费并正常缴纳企业税务。
二、企业职工不超过500人,年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三、申请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未严重破坏环境,未科研严重失信,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是严重失信名单。
四、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综合分值不得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能为0分。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科学技术政务服务平台自愿登记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所享同类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亏损弥补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100%加计扣除。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之前的75%提高至100%);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预缴享受。按照新政策,企业预缴申报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在当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一、概念不同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有评价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也就是说,如果突破此项评价标准,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此项评价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产品含有科技元素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一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
三、认定标准不同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B、实用新型专利8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高新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或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且能够核算查账准确归集研发经费并正常缴纳企业税务。
二、企业职工不超过500人,年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三、申请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未严重破坏环境,未科研严重失信,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是严重失信名单。
四、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综合分值不得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能为0分。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科学技术政务服务平台自愿登记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所享同类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亏损弥补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100%加计扣除。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之前的75%提高至100%);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预缴享受。按照新政策,企业预缴申报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在当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