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软认定
随着我国信息化的高速发展,软件企业越来越多。为了支持我国软件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开发软件产品,国家制定了一些支持软件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现在我国的软件企业大多都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普遍规模较小,急需积累发展资金,合理的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节省税负支出,也是企业的内在需求。现在笔者将一些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与主要税收筹划方法整理后以飨读者。
一、软件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集中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营业税优惠政策主要是财税[1999]273号文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财税[2000]25号的规定,表现在两方面: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主要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硬件转软件
硬件、软件一并提供,是软件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但国家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软件产品,尤其是针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硬件商品的销售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在谈判中能促使客户将硬件商品的价格转移转移至软件产品,则企业可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二)模糊产品与服务
软件企业主要提供有针对性的软件解决方案,商品化程度不高,更多的是“服务”,产品与服务之间的界限不清晰。在不妨碍双软认证的前提下,模糊软件产品与软件服务的界限,可以节省软件产品认证费用。更为重要的是,在服务的提供过程中,通过与客户的友好协商、技术合同认证登记等,将服务界定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则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企业税负为零。
一、软件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集中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营业税优惠政策主要是财税[1999]273号文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财税[2000]25号的规定,表现在两方面: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主要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硬件转软件
硬件、软件一并提供,是软件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但国家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软件产品,尤其是针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硬件商品的销售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在谈判中能促使客户将硬件商品的价格转移转移至软件产品,则企业可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二)模糊产品与服务
软件企业主要提供有针对性的软件解决方案,商品化程度不高,更多的是“服务”,产品与服务之间的界限不清晰。在不妨碍双软认证的前提下,模糊软件产品与软件服务的界限,可以节省软件产品认证费用。更为重要的是,在服务的提供过程中,通过与客户的友好协商、技术合同认证登记等,将服务界定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则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企业税负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