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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设立公益基金会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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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设立慈善基金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详解参考以下内容: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 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任意名)、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其中,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基金会应当成立理事会,设立监事);

(4)有规范的章程、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章程草案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为5至25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募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基金会的理事和监事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有固定的住所(基金会的住所是指基金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金会具有能够明确表达其意思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需要具有与其从事的民事活动相适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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