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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冯伟沈阳股权转让律师

区域:
沈阳 > 沈河 > 朱剪炉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楼
  沈阳股权转让律师冯伟解释,显名股东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代持股关系中,不少显名股东会因各种原因擅自转让代持的股权,往往给隐名股东带来的严重损失。这时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有效,直接牵涉到隐名股东及受让人的切身利益,很有必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应根据善意原则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冯伟告诉你,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是隐名股东,而非显名股东,当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就是无权处分行为。

  对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当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主要的是判定受让人是不是善意的,是善意的就有效,反之亦然。

  冯伟律师介绍,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满意以下条件的,可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1、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

  在这里,所谓善意,是指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是“显名股东”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通常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或不得低于市场价的70%。

  3、转让股权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已经登记。

  转让股权是必须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才算实际完成股权交易。若显名股东只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与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实际上还没有转移,隐名股东一经发现此情况的,可以立即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转让协议。

  此外,万一隐名股东确实无法要回股权的,可以委托律师起诉显名股东,要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当然了,隐名股东要是遭遇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就应及早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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