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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债权纠纷律师谈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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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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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楼
沈阳债权纠纷律师谈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一、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二、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三、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四、我国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沈阳债权纠纷律师所讲的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于对债权债务方面还有想要了解的法律问题,在这里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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