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需要前置审批的香港公司名称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必須先獲得處長的事先批准才可註冊:
1、處長認為該名稱會令人產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 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 有任何方面的聯繫。除非有關公司確實與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有聯繫,否則該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
有些字一 般會令人產生上述聯繫,
例 如:「 部 門 」(“Department”) 、
「政 府 」 (“Government”)、
「 公 署 」(“Commission”)、
「 局 」(“Bureau”)、
「 聯 邦 」(“Federation”) 、
「 議 會 」(“Council”)、
「 委 員 會 」(“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不會獲准用於公司名稱;
申請人應就上述類別的公司名稱向處長查詢,並以書面就使用這類名稱徵求同意,然後才交付申請註冊成立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的文件作登記。有關申請需要提交到注冊處新公司注冊組
1、處長認為該名稱會令人產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 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 有任何方面的聯繫。除非有關公司確實與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有聯繫,否則該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
有些字一 般會令人產生上述聯繫,
例 如:「 部 門 」(“Department”) 、
「政 府 」 (“Government”)、
「 公 署 」(“Commission”)、
「 局 」(“Bureau”)、
「 聯 邦 」(“Federation”) 、
「 議 會 」(“Council”)、
「 委 員 會 」(“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不會獲准用於公司名稱;
申請人應就上述類別的公司名稱向處長查詢,並以書面就使用這類名稱徵求同意,然後才交付申請註冊成立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的文件作登記。有關申請需要提交到注冊處新公司注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