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怎样做到税收优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怎样做到“税收优”?
网图
税怎么交?
这就涉及到两个主要税种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要不要缴
按照市场利率缴纳呢?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集团成员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12/31
政策时间
2019/02/01
怎么理解“集团内的单位”?
这里小和补充一下,
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
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 自2018年9月1日起,取消了集团核准制度,但是集团母公司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公示后才能享受优惠。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怎样做到“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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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视同销售呢?
能不能够免税呢?
一起来看看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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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成为
是否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重要判断标准。
母子公司之间显然属于关联方,
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
没有按照同期同类市场利率收取利息,
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不过,母子公司都适用25%税率,并且都是盈利状态,
母子公司的总体税负是不变的,
不存在利用构建无偿借款来调剂税收的嫌疑,
所以原则上税务机关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集团子公司
=
税负
税负
免缴企业所得税
那这个案例
是不是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千万别忽略这至关重要的三个字。
原则上。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怎样做到“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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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建议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怎样做到“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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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贷款服务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约定了利息,母公司A公司需要缴纳6%增值税,B公司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税收优的角度,建议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借款,还是都按照无偿借款模式处理,把财税[2019]20号的免税优惠给利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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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一致的情况下,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还是认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要求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支付利息方的利息支出没有发票很可能无法税前扣除。
所以,即便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一致,建议合同中还是按无偿借款约定,虽然企业所得税会被纳税调增,但至少增值税不用缴纳,获得了6%(3%)的真金白银。
了解清楚了吗?关注深圳安财猫财税了解更多财税干货,随时为您解疑答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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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涉及到两个主要税种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要不要缴
按照市场利率缴纳呢?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集团成员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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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怎么理解“集团内的单位”?
这里小和补充一下,
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
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 自2018年9月1日起,取消了集团核准制度,但是集团母公司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公示后才能享受优惠。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怎样做到“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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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视同销售呢?
能不能够免税呢?
一起来看看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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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成为
是否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重要判断标准。
母子公司之间显然属于关联方,
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
没有按照同期同类市场利率收取利息,
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不过,母子公司都适用25%税率,并且都是盈利状态,
母子公司的总体税负是不变的,
不存在利用构建无偿借款来调剂税收的嫌疑,
所以原则上税务机关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集团子公司
=
税负
税负
免缴企业所得税
那这个案例
是不是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千万别忽略这至关重要的三个字。
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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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建议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怎样做到“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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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贷款服务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约定了利息,母公司A公司需要缴纳6%增值税,B公司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税收优的角度,建议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借款,还是都按照无偿借款模式处理,把财税[2019]20号的免税优惠给利用起来。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怎样做到“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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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一致的情况下,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还是认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要求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支付利息方的利息支出没有发票很可能无法税前扣除。
所以,即便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一致,建议合同中还是按无偿借款约定,虽然企业所得税会被纳税调增,但至少增值税不用缴纳,获得了6%(3%)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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