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用品出口美国需要注意的产品标签要求
销往美国的许多商品都会受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监管,CPSC要求一些商品必须满足某些贴标要求,才能在美国售卖,这些要求因商品类型而异。
针对儿童商品(面向 12 岁及以下儿童),在美国上市销售,需要注意的CPSC对产品的标签要求有:
跟 踪 标 签
主要供 12 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产品必须具有明显的性标记(通常称为“跟踪标签”)。
如果可行,所有儿童产品都必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跟踪信息标签。
且所有跟踪标签都必须包含某些基本信息,包括:
●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名称;
●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
●制造过程的详细信息,例如批次或运行编号,或其他识别特征;和
●任何其他有助于确定产品具体来源的信息。
对于通用商品或非儿童商品,CPSC 不要求在商品上粘贴追踪信息。
警 告 标 签
对于供三岁至六岁儿童使用的玩具或游戏,需要提供警告或警告标签。警告声明可警告潜在买家可能存在潜在危险。
小 零 件 警 告
出于防止吞咽导致窒息等情况的安全考虑,包含小零件且供3至6岁儿童使用的产品的特定小零件都需要有小零件(小部件)警告标签,标签要求可在:16 CFR 1500.19、16 CFR 1500.20 和 16 CFR 1500.121中找到。
FHSA 预 防 性 标 签
联 邦 危 险 物 质 法(FHSA)要求在危险家用物质的直接容器上贴上预防性标签,以帮助消费者安全地储存和使用这些产品,并告知他们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的急救措施。
艺术材料预防性标签
艺术材料需有预防性标签,以提供慢性健康危害和防范说明。
标签应包括信号词警告,潜在慢性危害清单,长期危险成分名称,安全处理说明,敏感成分清单,信息来源,标签内容和产品尺寸以及其他补充信息。
年 龄 警 告 图 标
为方便消费者根据孩子的能力及玩具本身的安全情况选择合适的玩具,每个玩具还应标有年龄分级。
ASTM F963-17 玩具标准对特定类型的儿童玩具有一定的标签要求,此外该标准规定:玩具必须按照儿童年龄进行等级划分,并贴上年龄警告图标。
产 品 注 册 卡
耐用的婴儿或幼儿产品,如婴儿学步车、浴椅、摇篮、婴儿床、高脚椅等,必须在产品包装上和产品上标记特定的标签信息,包括跟踪标签。
此外,CPSC还要求:所有耐用的婴幼儿产品都需有消费者登记卡(产品),以便产品的制造商或零售商能够就召回或其他安全信息联系消费者。
耐用婴幼儿产品的产品要求:
●为消费者提供每件产品的产品登记卡(邮寄费无需消费者承担);
●记录注册产品的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以及
●将制造商名称和联系信息、型号名称和编号以及制造日期放置在每个耐用的婴儿或幼儿产品上。
针对儿童商品(面向 12 岁及以下儿童),在美国上市销售,需要注意的CPSC对产品的标签要求有:
跟 踪 标 签
主要供 12 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产品必须具有明显的性标记(通常称为“跟踪标签”)。
如果可行,所有儿童产品都必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跟踪信息标签。
且所有跟踪标签都必须包含某些基本信息,包括:
●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名称;
●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
●制造过程的详细信息,例如批次或运行编号,或其他识别特征;和
●任何其他有助于确定产品具体来源的信息。
对于通用商品或非儿童商品,CPSC 不要求在商品上粘贴追踪信息。
警 告 标 签
对于供三岁至六岁儿童使用的玩具或游戏,需要提供警告或警告标签。警告声明可警告潜在买家可能存在潜在危险。
小 零 件 警 告
出于防止吞咽导致窒息等情况的安全考虑,包含小零件且供3至6岁儿童使用的产品的特定小零件都需要有小零件(小部件)警告标签,标签要求可在:16 CFR 1500.19、16 CFR 1500.20 和 16 CFR 1500.121中找到。
FHSA 预 防 性 标 签
联 邦 危 险 物 质 法(FHSA)要求在危险家用物质的直接容器上贴上预防性标签,以帮助消费者安全地储存和使用这些产品,并告知他们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的急救措施。
艺术材料预防性标签
艺术材料需有预防性标签,以提供慢性健康危害和防范说明。
标签应包括信号词警告,潜在慢性危害清单,长期危险成分名称,安全处理说明,敏感成分清单,信息来源,标签内容和产品尺寸以及其他补充信息。
年 龄 警 告 图 标
为方便消费者根据孩子的能力及玩具本身的安全情况选择合适的玩具,每个玩具还应标有年龄分级。
ASTM F963-17 玩具标准对特定类型的儿童玩具有一定的标签要求,此外该标准规定:玩具必须按照儿童年龄进行等级划分,并贴上年龄警告图标。
产 品 注 册 卡
耐用的婴儿或幼儿产品,如婴儿学步车、浴椅、摇篮、婴儿床、高脚椅等,必须在产品包装上和产品上标记特定的标签信息,包括跟踪标签。
此外,CPSC还要求:所有耐用的婴幼儿产品都需有消费者登记卡(产品),以便产品的制造商或零售商能够就召回或其他安全信息联系消费者。
耐用婴幼儿产品的产品要求:
●为消费者提供每件产品的产品登记卡(邮寄费无需消费者承担);
●记录注册产品的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以及
●将制造商名称和联系信息、型号名称和编号以及制造日期放置在每个耐用的婴儿或幼儿产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