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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利比亚空运香港广州深圳到的黎波里(首都)工厂装运全包到目的地机场
EK(Emirates Airline)阿联酋航空每周1/3/5航班全货机在迪拜中转2-5天到;BA(British Airways)英国航空每天航班全货机飞行在伦敦中转2-4天到;AF(Air France)法国航空每天航班全货机飞行在巴黎中转2-3天到目的地机场,航空协议运价5-9USD/K更多航空承运信息:特种货物运价/危险品运价/国际贸易货物出口通关商检/报关/报检/报验/货运保险/运输仓储、配送国际国内多元化一站式航空货运服务》详情以出运货物信息单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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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的基本概念
作为跨越国境的商业活动,国际贸易涉及的层面至为广泛。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必须在不同的国境及不同的法制下,利用各种不同的设施或服务,来完成其所从事的交易活动。现在的国际贸易方式虽呈多元多样,但国际商品买卖活动仍属其中重要的一环。
从事国际商品买卖的当事人,对其所从事的交易首先应予考虑的问题:
(1)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办理货物的交接?
(2)由谁负责租船订舱与支付运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货物在运送途中所生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5)与交易有关的单据由谁负责提供?
在一笔具体的交易中,以上几个问题与货物的取得,即从卖方交付给买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就显得特别重要。关于国际商品交易中,有关货物运送所涉及到的成本、风险及责任等,在买卖双方之间,哪一项应归哪一方负担或负责,依照一般商业习惯予以界定的标准即通常所称的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Price Terms),如FOB、CFR或CIF等。这些术语在国际贸易中长期被广泛使用,从而形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事习惯。当这些术语用于发盘时,即成为发盘条件的主要部分。等到发盘被接受以后,这些术语载明于买卖合同中,则又成为买卖合同的主要部分。
基本上,贸易术语是用来确定买卖货物的交付(delivery)方式的,例如FOB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CIF则称为“至目的港运费保险费在内”,买卖双方藉由不同贸易术语的习惯涵义,可明白确定买卖货物的交付方式。除此以外,贸易术语通常也用以表示买卖货物的价格组成结构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O.Rule)。
由国际货协会制订,本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性质。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订,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
(1)S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价。
(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FOB又分为六种,其中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3)FAS——船边交货价。
(4)C&F ——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
(5)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价。
(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该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反映了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业实务的贸易术语。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
该通则共包含11种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表达
贸易术语应在货物单价中得到表达。
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国的地(港)。
例如:每吨1000美元 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每吨1100美元CIF纽约,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每吨1200美元CIP纽约希思罗机场。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
贸易术语的使用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术语。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CIF或CIP方式成交。
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和CPT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与之成交。
与运输方式相适应。FOB、CFR、CIF 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自应采取FCA、CPT、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FCA、CPT、CIP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EK(Emirates Airline)阿联酋航空每周1/3/5航班全货机在迪拜中转2-5天到;BA(British Airways)英国航空每天航班全货机飞行在伦敦中转2-4天到;AF(Air France)法国航空每天航班全货机飞行在巴黎中转2-3天到目的地机场,航空协议运价5-9USD/K更多航空承运信息:特种货物运价/危险品运价/国际贸易货物出口通关商检/报关/报检/报验/货运保险/运输仓储、配送国际国内多元化一站式航空货运服务》详情以出运货物信息单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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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的基本概念
作为跨越国境的商业活动,国际贸易涉及的层面至为广泛。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必须在不同的国境及不同的法制下,利用各种不同的设施或服务,来完成其所从事的交易活动。现在的国际贸易方式虽呈多元多样,但国际商品买卖活动仍属其中重要的一环。
从事国际商品买卖的当事人,对其所从事的交易首先应予考虑的问题:
(1)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办理货物的交接?
(2)由谁负责租船订舱与支付运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货物在运送途中所生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5)与交易有关的单据由谁负责提供?
在一笔具体的交易中,以上几个问题与货物的取得,即从卖方交付给买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就显得特别重要。关于国际商品交易中,有关货物运送所涉及到的成本、风险及责任等,在买卖双方之间,哪一项应归哪一方负担或负责,依照一般商业习惯予以界定的标准即通常所称的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Price Terms),如FOB、CFR或CIF等。这些术语在国际贸易中长期被广泛使用,从而形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事习惯。当这些术语用于发盘时,即成为发盘条件的主要部分。等到发盘被接受以后,这些术语载明于买卖合同中,则又成为买卖合同的主要部分。
基本上,贸易术语是用来确定买卖货物的交付(delivery)方式的,例如FOB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CIF则称为“至目的港运费保险费在内”,买卖双方藉由不同贸易术语的习惯涵义,可明白确定买卖货物的交付方式。除此以外,贸易术语通常也用以表示买卖货物的价格组成结构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O.Rule)。
由国际货协会制订,本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性质。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订,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
(1)S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价。
(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FOB又分为六种,其中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3)FAS——船边交货价。
(4)C&F ——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
(5)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价。
(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该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反映了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业实务的贸易术语。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
该通则共包含11种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表达
贸易术语应在货物单价中得到表达。
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国的地(港)。
例如:每吨1000美元 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每吨1100美元CIF纽约,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每吨1200美元CIP纽约希思罗机场。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
贸易术语的使用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术语。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CIF或CIP方式成交。
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和CPT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与之成交。
与运输方式相适应。FOB、CFR、CIF 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自应采取FCA、CPT、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FCA、CPT、CIP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