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点击搜索

发布

天津兴业法务疫情线上免费咨询

区域:
天津 > 和平 > 新兴街
类别:
法律顾问
地址:
嘉利中心1903
根据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对方加名字的,那么原则上离婚的话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可以均等一人一半分割。但是如果是一方婚前所借的款购买的房产在一人名下的,婚后才登记到双方名下,那么债务也是共同的债务。
查看更多天津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646164)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