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杨德明擅长离婚财产分割案件
天津资深律师杨德明擅长擅长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双方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实践中大量婚内房产确权、加名诉讼纠纷不断涌现。那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如果未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一方还能否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确认系争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双方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实践中大量婚内房产确权、加名诉讼纠纷不断涌现。那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如果未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一方还能否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确认系争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