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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影院售票管理系统软件开发

区域:
武汉 > 黄陂 > 罗汉寺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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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武汉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电影资金办 ”)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电影院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数据平台”),负责全国电影院票务数据的接收、统计和服务,以及全国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的管理工作。 陈安雅133,6004,7490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的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电影院,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固定场所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电影院安装使用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软件和各类电影票网络代售票务软件(以下简称“票务软件”)的检测备案、销售和使用。
本细则所称票务软件商,指所有通过检测备案并在国内销售电影院票务软件的单位和企业(含提供电影票代售服务的单位和企业)。
电影院必须安装和使用通过检测、备案的票务软件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严格执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以下简称“现行技术标准”)和相关市场管理法规。陈安雅133,6004,7490

通知和消息
1、电影院票务软件须接受主管部门通过国家数据平台发送的各类通知和消息,并提供相关通知和消息展现界面,以便于相关操作人员及时了解。
2、通知和消息中附带工作任务的,电影院须按其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通过国家数据平台向发送通知和消息的主管部门反馈完成情况。
数据恢复(迁移、清理)
1、票务软件系统内的历史数据和相关日志至少应保留三年。进行票务软件数据恢复(数据迁移或数据清理),须提前24小时向电影院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数据平台内核对票房数据的一致性,确认完整无误后方可函告票务软件商及电影院进行数据恢复(迁移或清理)。
2、电影院票务软件内数据毁损的,可通过国家数据平台完成票房统计数据的下载和恢复。

按照《国家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电发〔2014〕12号)的通知要求,以及《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技术标准,对本公司生产的(版本为V版)票务软件产品作出如下承诺:
保证上述票务软件产品符合《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保证安装和使用的票务软件产品是通过国家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并通过国家电影专资办备案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保证对票务软件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独立承担因侵权形成的诉讼和赔偿。
保证安装、使用的票务软件与送检通过的票务软件一致,保证不篡改、伪造票务软件。
服从监督管理,若本公司票务软件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影资金办的处罚措施,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各相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陈安雅133,6004,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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