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马哲三大规律详解
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部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部分一直占有较大比例,其中的哲学部分因其占比较大,哲学部分的知识,又以辩证法的考察内容比重大,出题频率高。辩证法的重中之重则是三大规律的相关知识。下面,中公教育就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质量互变规律
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不是凝固不变和单一形式的。事物总是通过量变和质变的相互交替,实现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因此,就有必要了解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和状态,即质变和量变。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和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方面的规定性。物体的大小、运动的快慢、排列顺序、发展水平和速度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及其表现。“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直接规定性,是一个实物的内在规定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
度是事物质和量辩证的“统一”,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界限、范围或幅度。事物发展过程中度的界限叫临界点,是一定质的事物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高界限和低界限。事物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事物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事物就会发生质变。事物发展的“度”,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注意“适度”的原则,不能主观随意地超越和破坏事物的度。也就是要注意“分寸”,掌握“火候”,把握“界限”。“过度”和“不及”都是没有掌握好度的表现,切勿 “过犹不及”。
量变和质变的关系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一次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并不等于事物发展变化的终结。新的事物又开始了新的量变,量变到一定程度时,又会引起新的质变,事物就是不断地经过“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这样两种状态的循环往复,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的,事物的变化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质变是由量变引起的,但不是所有的量变都能够引起质变的发生。二者相互关系主要变现为: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引起新的量变,并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质变过程中又有量的扩张。
二、否定之否定规律
唯物辩证法中“否定”的含义,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辩证的继承、扬弃,其实质就是“发展”。辩证的否定是由事物的内在矛盾引起的,是事物的自我否定。
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的途径和趋势,是事物矛盾运动展开的必然结果。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经过两次否定,即由肯定到否定,又由否定到否定之否定。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展现出三个阶段:,肯定阶段;第二,否定阶段;第三,否定之否定阶段。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事物发展的辩证形式是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形上升。从发展的总的方向上看,事物的发展总是前进上升的,辩证的否定不断推动事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从发展的道路上看,事物的发展总是迂回曲折的,事物的周期性与回复性连结在一起,事物发展是前进和曲折的统一
三、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辩证矛盾不同于人们思维中出现的逻辑矛盾。辩证矛盾即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和统一(即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一切事物矛盾具有的两种基本属性。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连结和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离异、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十分广泛的哲学范畴,它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区别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斗争性是的、无条件的。它们的相互区别既体现矛盾双方的不同性质和趋势,也体现它们在矛盾发展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同一性和斗争性又是相互连结、不可分割的。
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源泉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正是矛盾双方的既同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了事物的发展。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关系是对立统一规律中又一重要的基本理论。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性,包括矛盾无处不在和矛盾无时不有两方面。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相对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其每一矛盾侧面各有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与相对的关系。首先,二者是相互区别的,共性一般不等于个性、个别,不同于相对;其次,二者是相互连结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中包含普遍性;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不平衡性,即事物(矛盾)之间,区分为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事物(矛盾)内部,区分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矛盾起支配和作用,次要矛盾起被支配和被作用,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矛盾的不平衡性要求我们做到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切记眉毛胡子一把抓和一刀切。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是考试的重中之重,三个考点中,尤其以对立统一规律为重点,希望同学们在复习学习过程中,把握“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争取一个好的成绩。
一、质量互变规律
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不是凝固不变和单一形式的。事物总是通过量变和质变的相互交替,实现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因此,就有必要了解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和状态,即质变和量变。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和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方面的规定性。物体的大小、运动的快慢、排列顺序、发展水平和速度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及其表现。“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直接规定性,是一个实物的内在规定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
度是事物质和量辩证的“统一”,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界限、范围或幅度。事物发展过程中度的界限叫临界点,是一定质的事物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高界限和低界限。事物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事物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事物就会发生质变。事物发展的“度”,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注意“适度”的原则,不能主观随意地超越和破坏事物的度。也就是要注意“分寸”,掌握“火候”,把握“界限”。“过度”和“不及”都是没有掌握好度的表现,切勿 “过犹不及”。
量变和质变的关系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一次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并不等于事物发展变化的终结。新的事物又开始了新的量变,量变到一定程度时,又会引起新的质变,事物就是不断地经过“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这样两种状态的循环往复,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的,事物的变化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质变是由量变引起的,但不是所有的量变都能够引起质变的发生。二者相互关系主要变现为: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引起新的量变,并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质变过程中又有量的扩张。
二、否定之否定规律
唯物辩证法中“否定”的含义,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辩证的继承、扬弃,其实质就是“发展”。辩证的否定是由事物的内在矛盾引起的,是事物的自我否定。
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的途径和趋势,是事物矛盾运动展开的必然结果。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经过两次否定,即由肯定到否定,又由否定到否定之否定。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展现出三个阶段:,肯定阶段;第二,否定阶段;第三,否定之否定阶段。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事物发展的辩证形式是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形上升。从发展的总的方向上看,事物的发展总是前进上升的,辩证的否定不断推动事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从发展的道路上看,事物的发展总是迂回曲折的,事物的周期性与回复性连结在一起,事物发展是前进和曲折的统一
三、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辩证矛盾不同于人们思维中出现的逻辑矛盾。辩证矛盾即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和统一(即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一切事物矛盾具有的两种基本属性。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连结和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离异、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十分广泛的哲学范畴,它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区别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斗争性是的、无条件的。它们的相互区别既体现矛盾双方的不同性质和趋势,也体现它们在矛盾发展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同一性和斗争性又是相互连结、不可分割的。
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源泉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正是矛盾双方的既同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了事物的发展。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关系是对立统一规律中又一重要的基本理论。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性,包括矛盾无处不在和矛盾无时不有两方面。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相对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其每一矛盾侧面各有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与相对的关系。首先,二者是相互区别的,共性一般不等于个性、个别,不同于相对;其次,二者是相互连结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中包含普遍性;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不平衡性,即事物(矛盾)之间,区分为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事物(矛盾)内部,区分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矛盾起支配和作用,次要矛盾起被支配和被作用,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矛盾的不平衡性要求我们做到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切记眉毛胡子一把抓和一刀切。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是考试的重中之重,三个考点中,尤其以对立统一规律为重点,希望同学们在复习学习过程中,把握“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争取一个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