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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劳动合同律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纠纷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专注着力于劳动争议法律事务,为您的合法权利保驾护航。关于劳动争议,很多当事人以为很简单,而事实上劳动争议涉及很多问题。众所周知,打劳动纠纷官司除了打证据更重要的是律师法律功底和专业程度,因此,聘请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的律师会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优势凸显。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08年9月18日人职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于2009年3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 18日止。后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0月18日 至2009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写明,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9月 18日起至2011年9月18日止,依法应认定上述期间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孙某要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超过法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在补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订到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由于劳动者同意补订劳动合同,视为对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同意和追认,且劳动合同订立期限已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再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不应当支付。
  如果在补订劳动合同时未补订到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对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与补订之日之间的时间段,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自然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之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不当然阻断之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当然,这里可能又存在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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