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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刑事案件律师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广州市辩护律师

区域:
广州 > 白云 > 白云大道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注意事项: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所。: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秉承“忠诚、负责、全面”的执业理念,忠诚地、负责地、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这是中国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反映,是对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科学总结,它反对刑讯逼供、轻信口供和主观臆断等不良做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和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要依靠调查研究;对被告人的口供应坚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不要轻信,同时要重视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该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树立忠于客观事实的信念,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和掌握证据上,而不要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去追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更不能采取引诱、威逼等手段调取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是难以判断口供的真伪的,即使“供认不讳”也不能定罪处罚。另外,没有其他证据的口供随时会面临翻供可能,如果以此定案,诉讼活动将会处于难以预料的不稳定状态, 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并可能导致其他证据的灭失,给工作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某镇曾发生一起伤害致死案件,侦查期间,犯罪嫌疑钟某人供认与死者王某生前发生打斗,将王某打昏后,将其拖至阳台,从二楼扔下,致王某因内脏损伤而死亡。审判期间,钟某翻供,否认将王某扔下楼去的事实,并提出当时将王某打到后,即跑到楼下找人,回来时王某已经不在屋里,后来发现他躺在楼下,所以并不排除王某因为害怕再次被打,准备从阳台爬下去时不慎坠楼身亡的可能。通过对现场勘查照片分析,死者两双鞋后跟上部内侧均有可疑白色擦痕,不应当是日常摩擦或被拖动时形成的痕迹,但在攀爬物体时可能会形成。由于在侦查初期,钟某做出了将受害人扔到楼下的口供,所以侦查机关没有对鞋面擦痕附着物进行提取检验,并将结果与阳台墙面物质进行比对,也没有对室内地面是否有昏迷状态的人被拖动时留下的痕迹进行勘验,结果导致死者是自己掉到楼下还是被扔到楼下的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该案经过多次补充侦查,后确定钟某将王某打昏所造成的伤足以致命,于是以伤害致死定案,其结果不能不说是一种司法遗憾。
  不仅一案一犯的口供不可轻信而且一案的共犯的口供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共犯口供的大特点是其内容均与本人的犯罪事实牵连在一起,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供词中可能互相包庇、互相推诿,造成真假难辨的情况,如果以此定案,其结果时非常危险的。① 台湾刑诉法第156条规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证据”。意大利刑诉法典第192条规定:“同一犯罪案件的共同被告人或者有牵连的诉讼案件的被告人的陈述应当同其他证明该陈述可信性的证据材料结合方可加以判断”。
  不轻信口供,并不等于不重视口供。因为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就可以直接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司法工作者应当依法审讯,力求取得真实的供述,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充分体现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从而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
  2、严禁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对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证据在来源上必须符合法律程序,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或者其他证据,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作为单项的证据,一经查证属于非法收集,即使有其他证据印证,仍不能参与比对审查,从而地推出诉讼活动。
  3、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任何证据都不能自我证明属实,必须借助其他客观事实来鉴别、印证。
  证据材料有真有假,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未经查证属实以前还只是材料而不是证据,更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废除了过去法官单方审查判断证据的做法,规定对证据的审查必须在庭审中进行,由主审官指导控、辨双方当事人进行相互辨证、认证,终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未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应当是由控、辨双方对每一项可能用作证据的材料进行认真的质证,而不是流于形式。即使是法官根据申请而调取的新证据,也必须经过双方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团队律师会优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首先,只有通过会见才能直接了解案情,从细节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形成审判阶段轻判、减刑甚至无罪辩护的有力依据。其次,在会见过程中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权利与义务,哪些案件情节对其有利,如何配合律师做好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工作。后,会见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亲人的信息,坚定犯罪嫌疑人的信念。当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本律师团队有着极其丰富的取保候审实践经验。
二、审查起诉阶段,团队律师会查阅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搜集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及其它材料,由团队律师对证据和材料进行讨论分析,形成一套初步辩护意见,将初步辩护意见提交给相应的检察院,与检察院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在审判前就已经为犯罪嫌疑人打下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团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累了大量让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大大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的成功案例!
三、审判阶段,团队律师会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将律师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告知犯罪嫌疑人庭审程序与注意事项,做好与律师在法院审判时配合的具体工作,达到审判结果的佳效果。法庭审判的调查阶段、辩论阶段、陈词阶段的具体细节都会由团队全体律师共同讨论和终敲定,并派出团队主任律师代表出庭,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大利益!
家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其家属可以去探望吗? 由于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为了不对案件侦查、审查、审理造成影响,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允许家属探望的,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此时家属可以到看守所为他寄送衣服、金钱,只有让律师尽早介入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告知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并且给检察院提交初步辩护意见,才能为之后的法庭辩护打下良好基石!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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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852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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