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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专业房产买卖纠纷律师双倍定金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昌岗
类别:
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悦新街11号16层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成立工作至今;长期致力于房地产法、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法律实践经验。执业理念:大限度的保证您的利益!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招志南律师:广州房产专家,广州知名律师,多次接受广东电视台采访,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总负责人。招志南律师及其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擅长代理房产纠纷案件,包括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等房产合同纠纷以及离婚继承房产纠纷等。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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