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看守所怎么去
蔡磊律师 13418162954 执业证号:14401201510044046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710
第二十五条 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第二十六条 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伙食帐目每月结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国籍人犯,可视情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条 人犯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广州市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
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
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东山区黄华路91号
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655号
广州市芳村区看守所 广州市芳村区沙洛5村156号
广州市东山区看守所 广州市沙河天平架侨乐街石鼓岭15号
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一路平顶岗
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
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槎头西洲北路185号
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槎头西洲北路171号
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西洲中路171号
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增城市荔城镇纺织路26号
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
广州市从化市看守所 从化市街口镇城内路振武街1号
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32号
广州市广州港看守所 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39号大院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1]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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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第二十六条 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伙食帐目每月结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国籍人犯,可视情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条 人犯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广州市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
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
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东山区黄华路91号
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655号
广州市芳村区看守所 广州市芳村区沙洛5村156号
广州市东山区看守所 广州市沙河天平架侨乐街石鼓岭15号
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一路平顶岗
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
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槎头西洲北路185号
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槎头西洲北路171号
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西洲中路171号
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增城市荔城镇纺织路26号
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
广州市从化市看守所 从化市街口镇城内路振武街1号
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32号
广州市广州港看守所 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39号大院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1]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