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离婚分居期间个人欠下债务要夫妻共同还吗a广州律师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彭女士:我和丈夫都有各自的生意,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期间,我们各忙各的生意,本月8日这天,他突然找到我说他的生意失败了,欠了人家近80万元,要求我能替他分担一点,并拿出欠款的书据给我看。
我不同意,因为大家都分居了,生意也是各做各的,我一点都不了解他的生意,他也从来没和我说过,怎么能让我还债?谁知几天后,我居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说是我被债主告上法院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陈律师回复: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以共同财产承担。
尽管你与丈夫分居了较长时间,但分居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未对双方的财产约定其所得财产的归属,也没有第三人知道你们有无约定,你们各自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债务也应是共同债务。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彭女士:我和丈夫都有各自的生意,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期间,我们各忙各的生意,本月8日这天,他突然找到我说他的生意失败了,欠了人家近80万元,要求我能替他分担一点,并拿出欠款的书据给我看。
我不同意,因为大家都分居了,生意也是各做各的,我一点都不了解他的生意,他也从来没和我说过,怎么能让我还债?谁知几天后,我居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说是我被债主告上法院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陈律师回复: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以共同财产承担。
尽管你与丈夫分居了较长时间,但分居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未对双方的财产约定其所得财产的归属,也没有第三人知道你们有无约定,你们各自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债务也应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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