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点击搜索

发布

同居分手后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a广州财产案律师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昌岗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男女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据此。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同居财产析产的范围:

  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同居财产的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

  (1)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

  (2)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

  (1)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

  (2)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
  (1)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2)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更多广州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636596)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