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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产纠纷律师广州宅基地买卖律师

区域:
广州 > 经济开发区
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
广州知名宅基地侵权纠纷相邻权采光权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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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件
矛盾纠纷表现形式:卖方反悔,买方拒不腾房,双方当事人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解决,均以失败告终。双方的情绪都十分激动,态度也非常强硬,作为潜在的利益涉及者,其他的村民也十分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后,双方迈向了法院的大门……
事件起因:王某系非农业人口,其妻子李某的入户于1994年迁到王某所在市,其夫妇二人在村里有宅院一座,内有五间房屋。90年代,村里实行农转非,王某夫妇转为居民入户,当时村里的普遍做法是不收回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毁损为止。但在此过程中,村里不会给居民继续规划、新批、重建宅基地,所以王某夫妇一直享有着该房屋的产权。
2005年,王某夫妇考虑自己长年不在村里住,房子也一直空着,便找村委会主任,让其帮忙联系,想将房子卖掉。同组村民李某某家的老宅基村里规划要收回,重新规划的宅基还未建新房,村主任便上门询问李某某,李某某反复考虑后同意购买王某的房子。2006年4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王某夫妇将村里的院子房屋卖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支付了30200元价款。协议签订后,李某便将钱付给王某夫妇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同年5月搬进房子居住。
几个月后,王某夫妇二人反悔想收回房子,通过各种途径与李某某协商,李某某坚决不同意。于是双方找到了村委会,村主任正是当时说合的人,村主任认为当时办理的手续没有问题,协议也是有效的,就说服双方还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但是王某夫妇认为房屋的买卖违反了宅基地禁止买卖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办理更名手续,于是坚持要收回房子,李某某的情绪也异常的激动,后调解失败。村委会告知去乡镇政府的土地所来解决,随后双方又来到了土地所。实际上,在房屋交付后,李某某就到土地所要求做变更手续,当时土地所给的答复是:农村房屋的发证都不是很齐全,有的也还没有办理过,等到日后一并处理。而此次去土地所,问题也没有得到实质性地解决。后来双方又去市土地局处理,土地局称系当地的土地所没有发证,又将纠纷转回土地所。
双方一时僵持不下,村里人议论纷纷,各说一词。村民们大多认为,王某夫妇长期不在村里居住,房屋买卖是由村委会进行的说合,协议上也有村委会的签字盖章,买卖合同理应有效。因为很多村民都有这种闲置的房屋,也想出售给其他人,那么此时事实和合同效力如何被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所认定,将会对日后的交易行为起到指引作用,所以大家都十分关注事情的发展态势。      
2007年王某夫妇将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理由是双方的协议是宅基地买卖,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解决难点:王某坚持双方是买卖宅基地,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要收回房子。李某坚持双方是房屋买卖,而且协议已履行,自己已搬入房内居住了将近一年,自己原来的老房子完全不能居住,此房子是一家人生活的基本保障,坚决不同意解除协议搬离房子。
争议化解过程:1、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接受李某某的委托后,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收集了一些相关案例,随后走访了当时从中说合的村干部及其他村民,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弄清了王某夫妻反悔的真实原因是其在外工作的儿子反对其出售房屋,及李某夫妇坚持不退房的内情是马上退房一家人无房居住,而且修缮房屋也花了不少费用的情况,确定了解决双方矛盾的思路,即先从事实和法律上让双方对此事有正确的认识,然后再针对双方具体矛盾作调解工作。
2、确定思路后,在开庭时,律师先亮明观点,指出王某坚持双方是买卖宅基地是错误的,双方的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出示同类案件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让王某明白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必然无效。
3、在庭审后调解时,律师和李某某协商调解意见,做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劝导他说一直僵持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王某能从经济上补偿其经济损失后再作一些让步话,就不再坚持非要买这个房子,律师也请李某某的弟弟一起劝说他,终李某某同意与王某调解。然后律师再和法官沟通,向法官说明了李某某的顾虑和担心,说明了王某反悔给李某某家带来的困境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其坚持想要回房子,必须在其他方面做出让步,后通过法官做王某夫妇的工作,双方终达成了解除协议:王某3天内退还李某购房款30200元,另外再补偿李某20000元损失,李某于2011年底将房屋返还给王某,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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