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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广州周边
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广州专业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Q Q1184845923
戴允丝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为您普及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12年,典当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合同第4条约定因暴雨造成机动车损失属承保范围,第6条约定“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免责范围未包括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情形,第7条载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范围包括“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情形。后因该投保车辆暴雨中突然熄火产生维修费27万余元,保险公司拒赔致诉。

法院认为:①合同已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承保风险,且并未将保险车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应认定发动机属保险标的一部分。

②免责条款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造成损坏不予赔偿,由此导致对上述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依《保险法》第30条关于不利解释规则,应以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条款作为理赔依据。

③对比保险合同第6条和第7条可看出,保险人仅对第6条列举事项说明了“不论任何原因”,而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并未明确“不论任何原因”,故保险公司主张不论任何情况只要发动机进水即应免赔,属于单方扩张解释,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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