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伪造股东签名转让股权有效吗 广州海珠区股权纠纷律师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顾问经验,擅长处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抽逃出资、公司债务、各类公司股权买卖、公司重整、公司破产清算等合同纠纷诉讼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伪造个别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处分股东私权利部分,因违反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标签:股权转让|股东资格|决议效力|伪造签名
案情简介:2012年,李某以2003年医药公司股东会决议伪造其签名转股为由,诉请确认该决议无效。
法院认为:①李某诉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规定。②医药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均应受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与规范,股东会决议亦应系公司各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诉争股东会决议中李某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医药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决议系李某授权他人代签,故该决议非李某真实意思表示。决议中有关转股内容未经李某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决议其他内容,因李某签名不真实属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瑕疵,并不因此无效。
实务要点:伪造个别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处分股东私权利部分,因违反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伪造个别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处分股东私权利部分,因违反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标签:股权转让|股东资格|决议效力|伪造签名
案情简介:2012年,李某以2003年医药公司股东会决议伪造其签名转股为由,诉请确认该决议无效。
法院认为:①李某诉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规定。②医药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均应受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与规范,股东会决议亦应系公司各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诉争股东会决议中李某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医药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决议系李某授权他人代签,故该决议非李某真实意思表示。决议中有关转股内容未经李某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决议其他内容,因李某签名不真实属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瑕疵,并不因此无效。
实务要点:伪造个别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处分股东私权利部分,因违反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