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 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广州离婚律师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一般情况下买房都会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有时也会因某些原因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那这种情况,双方离婚时能要求将该房产予以分割吗?
通常提出此主张的往往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其理由是虽然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但实际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因此主张在离婚时应作为离婚房产予以分割的情形。
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产只能属于孩子所有,夫妻在离婚时是无权要求分割的,分析如下:
1、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房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属于该子女;
2、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然后无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相当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合同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而当房产实际办理了产权登记后,从法律上视为父母已经将房产赠与给孩子,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赠与关系亦依法成立,也是无法撤销的;
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和第129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基于上述规定,父母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离婚双方无权要求分割。且离婚后不论是否直接抚养孩子 ,均不得私自侵占该房产。同时,如果因该房产产生了收益,也应属于孩子自己所有,直接抚养方只是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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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买房都会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有时也会因某些原因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那这种情况,双方离婚时能要求将该房产予以分割吗?
通常提出此主张的往往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其理由是虽然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但实际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因此主张在离婚时应作为离婚房产予以分割的情形。
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产只能属于孩子所有,夫妻在离婚时是无权要求分割的,分析如下:
1、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房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属于该子女;
2、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然后无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相当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合同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而当房产实际办理了产权登记后,从法律上视为父母已经将房产赠与给孩子,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赠与关系亦依法成立,也是无法撤销的;
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和第129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基于上述规定,父母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离婚双方无权要求分割。且离婚后不论是否直接抚养孩子 ,均不得私自侵占该房产。同时,如果因该房产产生了收益,也应属于孩子自己所有,直接抚养方只是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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