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律师广州公司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律师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领域: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职业病)赔偿纠纷、以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形式为企业提供服务。我们的口号:用神圣的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的承诺:专业、诚信、、保密是我们永恒的承诺。
案例:辞职反悔仍被炒 告公司败诉
因向单位递交离职申请后未得到答复,陈某又申请撤回,但还是被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合同,陈某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败诉后,陈某提起上诉。北京晨报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法官表示,陈某提出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
申请辞职后反悔
2016年3月8日,陈某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但公司未予答复。当月25日,陈某又向公司提交“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自2016年4月7日后,陈某未再出勤。此后,陈某要求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但公司不同意,并于同年7月25日回函称,双方劳动关系因陈某提出离职申请,于2016年4月8日解除。
陈某起诉至法院,称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他在30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故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被告公司认为,陈某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陈某出勤 后一日之后即2016年4月8日合法解除。
法院判原告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陈某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于2016年4月7日解除。陈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遂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
二中院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不可反悔,不可撤销,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
本案中,被告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收到陈某提出的离职申请后,无需审批,即发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陈某于30日之内申请“撤回离职申请”并不影响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而解除,其关于已经撤回离职申请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招志南,,文章来源北京晨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的劳动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
二、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三、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仲裁与诉讼;依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委托人权益
四、劳动争议纠纷谈判和调处;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合同谈判;
五、协助指导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集体合同审查;
六、建立、修改和审查劳动合同;企业员工手册;企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劳动管理制度;企业用工、薪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为劳动者或者顾问单位出具律师函会有相应优惠)
八、提供新发布的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十、企业劳动合同、劳动制度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提供解决方案;
十一、工资单、工资表的制定;辞退通知的设计;
十二、为企业建立和制订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事件
十三、为企业提供特别工时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十四、为企业应对劳动监察申诉;
十五、其他有关劳动法律事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案例:辞职反悔仍被炒 告公司败诉
因向单位递交离职申请后未得到答复,陈某又申请撤回,但还是被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合同,陈某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败诉后,陈某提起上诉。北京晨报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法官表示,陈某提出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
申请辞职后反悔
2016年3月8日,陈某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但公司未予答复。当月25日,陈某又向公司提交“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自2016年4月7日后,陈某未再出勤。此后,陈某要求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但公司不同意,并于同年7月25日回函称,双方劳动关系因陈某提出离职申请,于2016年4月8日解除。
陈某起诉至法院,称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他在30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故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被告公司认为,陈某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陈某出勤 后一日之后即2016年4月8日合法解除。
法院判原告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陈某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于2016年4月7日解除。陈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遂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
二中院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不可反悔,不可撤销,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
本案中,被告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收到陈某提出的离职申请后,无需审批,即发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陈某于30日之内申请“撤回离职申请”并不影响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而解除,其关于已经撤回离职申请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招志南,,文章来源北京晨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的劳动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
二、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三、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仲裁与诉讼;依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委托人权益
四、劳动争议纠纷谈判和调处;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合同谈判;
五、协助指导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集体合同审查;
六、建立、修改和审查劳动合同;企业员工手册;企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劳动管理制度;企业用工、薪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为劳动者或者顾问单位出具律师函会有相应优惠)
八、提供新发布的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十、企业劳动合同、劳动制度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提供解决方案;
十一、工资单、工资表的制定;辞退通知的设计;
十二、为企业建立和制订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事件
十三、为企业提供特别工时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十四、为企业应对劳动监察申诉;
十五、其他有关劳动法律事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